教师要学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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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
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
小编希望 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股份有限公司里,每个股东都持有一定的股权,股东具有处理个人股权的权利,如果一个股东因为一些原因想要转让自己这一部分的股权,那么,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个人股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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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通过/颁布/施行时间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章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律基本概念
如表 3-1 所示: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出自于国家,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权利义务统一性;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2.特征 通过认识法律的特征,有助于理解法律的性质、作用,有助于认识法律的自身规律。 1.定义 法律指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主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电信法 2.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 年 9 月 2 日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 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
法律法规: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
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
小编希望 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股份有限公司里,每个股东都持有一定的股权,股东具有处理个人股权的权利,如果一个股东因为一些原因想要转让自己这一部分的股权,那么,个人股权转让是否要交税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个人股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2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3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4 认证的内容包括: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性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5 公正数据是指出具的数据具有:真实、科学、合法性。
6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书,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授权证书。
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1 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科学、客观、严谨、公正。
2 公路工程专业分综合类(甲、乙、丙)和专项类(交通工程、桥梁隧
农村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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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法规原平农业学校 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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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村党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 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 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 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 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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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何种关系?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何种关系? 孙小虎(化名)是一名退役军人,头脑灵活。退役后用退役 孙小虎(化名)是一名退役军人,头脑灵活。 的钱和银行贷款从事养殖业,短短三年时间, 的钱和银行贷款从事养殖业,短短三年时间,他养殖小区的 奶牛就达80多头 年纯利润近百万。 多头。 奶牛就达 多头。年纯利润近百万。乡亲们看到孙小虎是 个能人,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他当了本村的村委会主任。 个能人,就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选他当了本村的村委会主任。 孙小虎当选
教师招考试题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a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a领导, ( ) 统筹规划实施, ( ) 为主管理的体制。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d)批准。A.学校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4、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5、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c),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
五园林法律法规
五、园林法律法规
(一)《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一、总则
1、城市绿化条例意义及适用范围:
意义: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绿化规划的行为主体和要求:
行为主体: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
(1)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2)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
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3)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二、规划
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要求: 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管理与保护 1、城市绿地的管理主体
城市的公共绿
民航法律法规教案
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
教 案
2015 ——2016 学年第 一 学期
系部名称 航空系 课程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材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授课班级 14航空1 授课教师 黄文静 职 称 助教
2015年 11月 15日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教案(首页)
课程 名称 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 课程编码 学 分 221002 2 总计: 36 学时 讲课: 28 学时 类别 必修课(√ ) 选修课( ) 理论课( ) 实践课( ) 实训: 学 任课 黄文静 职称 助教 教师 授课 专业班级:14航空1 共 1 个班 对象 基本 教材 和主 要参 考资 料 教学 目的 要求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基本理论知识。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 推荐教材: (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 2) 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 3)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教育法规,即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1) 教育法律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 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