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股东和债权人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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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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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

摘要:本文对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办法做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利益冲突协调办法

随着现代市场的不断完善,债务融资的优势日渐凸显,在债务融资条件下,不但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减轻企业税负,还能充分利用债务融资的杠杆效应增加企业财富,并且企业原有的控制权结构基本不受影响,也不会引起控制权的稀释。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债务方式来筹措企业运营的资金。这样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债权人作为公司的预付款者,有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这样来看,公司的部分经营所得实际上是由股东和债权人共有的,如果二者都以各自利益为出发点,就会为争夺这部分利益而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使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会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并带来非效率投资问题,使企业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进而造成企业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协调好二者关系,使双方达到共赢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形成的原因

负债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商业信用、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资金使用权的一种融资方式。在企业筹资活动中

“股东 - 债权人”代理冲突对企业投资不足的影响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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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权人”代理冲突对企业投资不足的影响述评

作者:杜 莉

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8期

一、引言

资金是企业生命力的源泉,而资金的有效使用一投资则是企业产生持续生命力的基础。自公司制产生以来,公司的投资决策就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1958年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理想条件下的融资选择,即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完美替代,投资规模将独立于融资方式,投资项目的取舍只依赖于投资项目获得净现值(Netpresentvalue,NPV)为正的投资机会,直到资本成本等于投资的边际收益时,企业才停止投资。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现实生活中企业投资决策的关注。但现实中企业的实际投资往往偏离最优投资规模,表现之一就是投资不足。投资不足造成企业价值下降和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与理想状态下“投资的决策者勤勉,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企业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不存在浪费和闲置”等假设背道而驰。近几十年来,西方学者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融资约束、代理冲突等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投资不足产生的原因,可谓硕果累累。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对

化解股东冲突需“真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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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股东冲突需“真功夫”

作者:付明德

来源:《董事会》2009年第11期

协调和平衡股东间的关系,首先要在股东间建立清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蔡达标与前妻之弟潘宇海两名自然人各占47%股权的情况下,因家族纠纷,“真功夫”两位创始人出现控制权纷争,无疑给这个立志成为中国麦当劳、肯德基的公司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真功夫股东之间出现的这种情况是中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即,揭示了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提示人们,中国公司的治理不能照搬国外公司治理的思路,而是要针对特殊性寻找中国公司治理的“真功夫”。

早期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由于英美等国家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的权力事实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真正分离,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存在利用控制公司的机会,谋求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产生了所谓的代理问题。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针对代理问题所提出的一系列制度设计。

但是,中国的公司股

化解股东冲突需“真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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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股东冲突需“真功夫”

作者:付明德

来源:《董事会》2009年第11期

协调和平衡股东间的关系,首先要在股东间建立清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蔡达标与前妻之弟潘宇海两名自然人各占47%股权的情况下,因家族纠纷,“真功夫”两位创始人出现控制权纷争,无疑给这个立志成为中国麦当劳、肯德基的公司的发展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

真功夫股东之间出现的这种情况是中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即,揭示了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提示人们,中国公司的治理不能照搬国外公司治理的思路,而是要针对特殊性寻找中国公司治理的“真功夫”。

早期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由于英美等国家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的权力事实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真正分离,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存在利用控制公司的机会,谋求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利益的可能,产生了所谓的代理问题。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理论主要是针对代理问题所提出的一系列制度设计。

但是,中国的公司股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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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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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将自己的债权或债务进行转让的。那此时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征得债务人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因此,行为人要想转让债权,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有三种情形下的合同权利是不得转让的。现简要阐释如下:

第一种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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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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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表

公司解散清算及债权人债权申报的通知、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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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公司(债权人) 关于本公司解散清算及债权人债权申报的通知

敬启者:

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工商登记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解散、吊销、撤销、责令关闭本公司的决议、决定】》,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进行解散清算事宜。

如果本公司对于贵公司负有任何债务,无论是否到期,请贵公司于接此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贵公司对本公司所享有的该等债权。如贵公司逾期未能申报债权,本公司将不再受理,贵公司对本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将被视为放弃。

债权申报文件应包括:

1.贵公司最新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贵公司法人印鉴);

2.贵公司债权申报书,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贵公司对本公司享有债权的金额、性质、有无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具体内容;

3.贵公司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协议、裁判文书等债权凭证; 4.贵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贵公司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 5.贵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贵公司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向本公司送达债权人申报文件: 债权申报联系人: 先生、女士 通讯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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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作者:陆一婷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摘 要】为了达到相当的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向代办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或民间担保公司借款获得“过桥资金”以应对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年检需要的情形已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这类公司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立即从公司账户取出代垫资金归还给出借人(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因其不能及时补足注册资金,造成公司资本虚假不实,最终后果是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并引发经济纠纷。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

( 三) 》 对代垫注册资金后抽逃返还问题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以加强对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保护,从而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以下就以一起发起人或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简要分析股东出资不实,股东及垫资第三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公司;股东;出资

一、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王某和陈某,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4,500万元、陈某出资500万元。2005年3月2日,王某为公司设立时验资所需筹措资金,以其和陈某作为A公司代表,向B公司提出借款要求。为此,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

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对债权人可能在执行阶段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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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对债权人可能在

执行阶段承担清偿责任

作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龚家勇律师

摘要: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债权人除起诉公司外,还有权同时起诉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诉请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当公司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法院往往不支持该诉请,这对债权的保护极为不利。

不过,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有相关规定,对股东责任作了进一步完善,虽然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对债权人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符合“(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一条件时,需在执行阶段承担清偿责任,这对债权的保护是一利好消息。

一、诉讼阶段:未到认缴出资期限,债权人起诉请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的规定,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27种类型的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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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外,其他公司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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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撤销赠与之诉的案例 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 (郝绍彬 屈冬梅 刘贤)

开办个人独资公司却无力偿还债务,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蔡某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重庆市某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出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09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借条上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10年,刘某将上述款项续借给服务中心,同时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10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刘某现金50万元。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11年12月23日,蔡某与女儿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土地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