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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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成本监审文件
附件
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以公共汽、电车等为载体,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乘运的,为公众提供运送服务的一种公共交通方式。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共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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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客运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 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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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区域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第四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费用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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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应当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区域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第四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及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费用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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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应当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成本监审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设备经营者提供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检查治疗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经营者给每位患者或就诊人员提供服务的社会合理费用支出扣除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或其他资助部分,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型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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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治疗设备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大型医用检查治疗设备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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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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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成本监审职能 提升价格管理水平
发挥成本监审职能 提升价格管理水平 农安县物价局
近年来,我们农安县物价局全体监审干部,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监审职能,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融入到成本监审的实际工作中,立足于服务民生,为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我县成本监审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向大家做如下汇报,以便更好地交流。
一、狠抓监审干部业务学习,夯实监审工作基础 我们在组建成本监审科时,就充分考虑了成本监审工作难度大,人员需要业务素质高、适应能力强等诸多因素,故此选聘了多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善于思考、勤于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组建了成本监审队伍。并要求监审干部考取与监审业务有关的专业职称,以此达到提高干部业务水平、更好地完成成本监审工作的目的。现我局成本监审科具有价格鉴证师、会计中级职称共三名,无需外聘完全满足了新时期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在工作过程中,我们每年都选派监审干部参加省局成本队组织的成本监审培训班,并组织人员赴广东等地,向当地价格部门学习先进的成本监审工作经验。除此之外,我们每月都安排一周时间组织全体成本监审干部进行业务理论学习,同时要求每人撰写一篇关于成本监审的论文,将优秀的
作品在我县 “农安政府信息网”刊登。近年,我们亦向省成本
黑龙江城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供热价格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热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下同)调查、审核经营者供热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区域内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下同)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供热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供热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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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形式,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有供热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众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但选取的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3-12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 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