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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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安保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全省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协助本机关技防办做好技防工作。凡涉及到技防建设项目审核、验收的,应在本机关技防办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一)至(七)款为强制执行条款。
第七条 城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
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
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
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 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 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 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 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8日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附件:
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
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
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
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 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 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 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 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河南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8日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1217(颁布时间)
19960101(实施时间)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7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航道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省航道部门对全省航道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航道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水利、矿产、水产、林业、公安、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部门代管。军事专用航道、进港航道和港区内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对本省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河流(包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 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
广东省医院图书馆管理条例
广东省医院图书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院图书馆是医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部门。医院图书馆是建设现代化医院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医院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
第二条 医院图书馆的任务是对各种类型载体的医学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利用和管理。图书馆要做好文献的流通、阅览、文献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等工作,要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培养读者获取信息的意识和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积极参与本系统和地区间的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的工作,大力开展各种协作、交流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 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文献的需要,为读者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二级(含二级)甲级以上的医院图书馆。其它医院图书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二级(含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与医院规模等级相适应的图书馆。医院图书馆应设置具有行政职务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
月27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3年9月27日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