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广州市本级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粮管中心)、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五条 从事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的部门和承储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1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
第七条 市粮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组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现有的小麦、稻谷、面粉、大米、花生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届时规定执行。p1EanqFDPw 第三条 市粮食局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的储存、收购和轮换进行监督和指导。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计划的执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从事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存
第五条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须满足储备粮安全储存所需的仓房、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和储粮技术人员要求。DXDiTa9E3d 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满足条件的企业
1 / 11
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对现承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和代储业务的企业设定一年的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现有的小麦、稻谷、面粉、大米、花生油储备的储存和轮换管理。如增加其他储备方式和品种,其储存、轮换按届时规定执行。p1EanqFDPw 第三条 市粮食局负责对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的储存、收购和轮换进行监督和指导。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粮储存和轮换计划的执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轮换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从事青岛市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存
第五条承担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须满足储备粮安全储存所需的仓房、设施设备、检化验仪器和储粮技术人员要求。DXDiTa9E3d 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满足条件的企业
1 / 11
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对现承担市级储备粮油承储和代储业务的企业设定一年的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央储备粮科技工作的进展,加强科技项目治理,实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照《国家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暂行方法》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含研发项目、推广应用项目)。总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其项目治理按照审批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技项目按照“统一立项,分级治理”的原则,实行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库分级治理的方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公司要紧职责:
(一)制定总公司科技进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打算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科技项目治理的规章制度;提出科技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总公司科技项目的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审工作,审核项目承担单位;
(四)审核总公司科技项目合同,负责合同签订;
(五)监督科技项目执行情形,和谐处理项目执行中的要紧问题;
(六)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并按规定治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七)组织全系统的技术引进,促进和推动研究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分(子)公司要紧职责:
(一)向总公司申报科技项目;
(二)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的实施等工作;
(三)指导直属库开展科技活动,审批直属库科技项目。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央储备粮科技工作的进展,加强科技项目治理,实现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照《国家科技打算项目治理暂行方法》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含研发项目、推广应用项目)。总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其项目治理按照审批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科技项目按照“统一立项,分级治理”的原则,实行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库分级治理的方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总公司要紧职责:
(一)制定总公司科技进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打算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科技项目治理的规章制度;提出科技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总公司科技项目的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审工作,审核项目承担单位;
(四)审核总公司科技项目合同,负责合同签订;
(五)监督科技项目执行情形,和谐处理项目执行中的要紧问题;
(六)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并按规定治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七)组织全系统的技术引进,促进和推动研究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分(子)公司要紧职责:
(一)向总公司申报科技项目;
(二)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的实施等工作;
(三)指导直属库开展科技活动,审批直属库科技项目。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00号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5〕100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防止病虫害的传播蔓延,保证种子苗木的质量,促进果品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柑桔、苹、梨、桃、李、杏、葡萄等果树的苗木、砧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繁殖、经营以及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种苗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果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原分工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干果类果树种苗,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六政办[2007]62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04 【实施日期】200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现将《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