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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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 - -市政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市政规划篇 开始施行时间: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目 次
目 次
第一节 术 语 ...................................................................................................................... 1 第二节 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 3
2.1 2.2 2.3 2.4 2.5 2.6
第三节 3.1 3.2 3.3 3.4 3.5 3.6 3.7
第四节 4.1 4.2 4.3 4.4
第五节 5.1 5.2
道路系统 .................................................................................................................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 图文
目 次
目 次
1 一般规定 ..................................................................1
1.1 1.2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 其他规定 ..........................................................6
2 立案标准 ..................................................................7
2.1 2.2 2.3 2.4 2.5 2.6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
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 术 语 .......................................... 3 第二节 建筑高度........................................ 5 第三节 建筑间距........................................ 8 第四节 建筑退让间距 ................................... 11 第五节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 16 第六节 居住建筑天井 ................................... 19 第七节 骑楼 .......................................... 21 第八节 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 25 附录 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
5《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 图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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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目录
第一节 术 语 .......................................... 3 第二节 建筑高度........................................ 5 第三节 建筑间距........................................ 8 第四节 建筑退让间距 ................................... 11 第五节 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 16 第六节 居住建筑天井 ................................... 19 第七节 骑楼 .......................................... 21 第八节 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 25 附录 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
中山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道路车位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通
10.1 城市道路
10.1.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地下工程管线以及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对沿线建筑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
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辅道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公里;快速道路与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其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城市支路以服务功能为主,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
并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支路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
中山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道路车位篇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通
10.1 城市道路
10.1.1 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地下工程管线以及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对沿线建筑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片区间的交通性干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
或部分封闭式;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辅道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公里;快速道路与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其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城市支路以服务功能为主,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
并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支路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飘窗为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
2、飘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飘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
3、当飘窗高度不超过2.20米,进深不超过0.60米时,飘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窗体未飘出于外墙的窗,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飘窗向阳台内凸出时,飘窗所占用的阳台空间仍计入阳台。
第二条凸出外墙的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按投影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条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层等,层高2.2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8.4 地块与建筑控制
8.4.1 建筑退线
8.4.1.1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 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划要求。
8.4.1.2 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物正投 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在满足不突出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允许突出建筑退线的建筑 突出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4.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 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
8.4.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1.5 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3) 8.4.1.5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8.4.1.6 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1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
1
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