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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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岗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 XX公司范围内,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现正、副处职领导岗位,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兼顾历史因素; (二)规范统一管理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三)与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四)充分发挥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 聘任和安排
第四条 对退出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XX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安排到实质性岗位或交付专项任务。XX公司未予安排的,由原所在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在三产和独立法人企业兼职。 第五条 XX公司安排工作的,由各单位或部门与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商人选,XX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聘用(解聘)、考核情况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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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工作的,
退出岗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XXXX公司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是指: XX公司范围内,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退出现正、副处职领导岗位,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三条 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兼顾历史因素; (二)规范统一管理与各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三)与高级管理人员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四)充分发挥退出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作用。
第二章 聘任和安排
第四条 对退出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XX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安排到实质性岗位或交付专项任务。XX公司未予安排的,由原所在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在三产和独立法人企业兼职。 第五条 XX公司安排工作的,由各单位或部门与XX公司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共同协商人选,XX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及日常管理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聘用(解聘)、考核情况报XX公司人事处(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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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自行安排工作的,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2008年12月31日
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
公司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指导精神,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职务消费管理,集中解决“四风”问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范围: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委员; (三)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各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务消费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等项目。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职务消费的综合管理部门,纪检、办公室是职务消费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职务消费预算的编制、报批、核算等业务。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内部审计的程序,对职务消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
公司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指导精神,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职务消费管理,集中解决“四风”问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范围: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委员; (三)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各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务消费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等项目。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职务消费的综合管理部门,纪检、办公室是职务消费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职务消费预算的编制、报批、核算等业务。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内部审计的程序,对职务消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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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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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
公司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指导精神,严格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职务消费管理,集中解决“四风”问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范围: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委员; (三)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四)各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务消费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等项目。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职务消费的综合管理部门,纪检、办公室是职务消费的职责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职务消费预算的编制、报批、核算等业务。审计部门负责按照内部审计的程序,对职务消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
关于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探讨
关于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探讨
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干部年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越来越多,已成为科级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激活这批人才资源,有效发挥他们的作用,已成为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基本情况
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领导岗位转任,这部分人以前大多任过地方或部门的领导,有的甚至还是“一把手”,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强,只是由于身体、年龄、任职年限、班子配备、结构需要等方面原因才从领导职务转为非领导职务;二是新提拔担任,这些同志基本为单位业务骨干,一贯表现优秀,由于领导职数限制等原因,提拔为非领导职务干部。目前,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近200人,超过科级干部总数的1/5,其中:由领导岗位转任的占61.6%;45岁以下的占36.5%,46—50岁的占20.1%;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6.8%。
二、我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通过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等
途径和办法,加强了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如2004年我区出台了《新罗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
公司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架构与优化员工配置适应公司发展战略,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理顺并规范员工退出岗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受托管的平果铝业公司员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退出岗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员工退出岗位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部室的人力业务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员工退出岗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具体退出岗位工作。
第二章 退出岗位方式
第四条 员工退出岗位主要原因
1.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减产、停产、破产、转产等; 2.企业改革:撤销机构、机构合并、管理流程优化、市场化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政策变化等;
3.企业减员:解聘、落聘、职数调整、岗位调整等; 4.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5.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
6.员工个人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 7.员工业绩差,考评结果靠后;
8.员工调离、辞职、协商解除,或因病、非因工负伤、
业务承包、借调等无法继续在岗履职;
9.员工达到退休(内退)年龄;
10.员工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工龄、丧失劳动能力等条件,自
职务代理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各项职务不因从业人员从缺、出差(公出)、缺勤或暂异动等因素之影响,得以持续推动,并为培育储备主管之领导及管理能力;提升从业人员之工作丰富化、职能扩大化,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各级主管及间接员工均应按本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代理权产生与消失
凡被代理人从缺或出差(公出)、缺勤、异动等短期从缺1小时(含)以上时,除上级主管有特别指示外,职务代理人之代理权自然产生。待被代理人出任或回至办公室位置后,职务代理人之代理权自然消失。 第四条 代理原则
(一)代理人资格以各单位公布之名册为准。
(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为明确责任,应签名并加(代)字。 (三)代理人有多位,其代理顺序应按下列原则:
1.同部门正副主管互为当然职务代理人。 2.部门内之次级主管。
3.同部门期货单位之平行主管。
4.部门内对各项业务状况最了解之人员。 5.部门内职称较高之人员。 6.部门内年资较长之人员。 第五条 代理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代理人应执行代理权: 1.被代理人从缺。
2.被代理人出差(公出)、请假、或出席会议时,经被代理人指示或经被代理人于相关表格(如“公差(公出)申请单、请假卡”)签认。
3.无法同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