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抵押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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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抵押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郑州)
关于同意抵押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函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我单位对不动产权利人 (身份证号为 )坐落于 的不动产(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为 )因:
□遗失 □破损、污损 □填制错误 □房地或权利人信息变更 前往你中心申请不动产□补/换证登记□变更登记事宜已明确知悉;对由此导致“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成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涉及抵押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明确知晓。
基于以上事实,同意贵单位为其办理以下不动产登记: □补/换证登记 □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
为使你中心能完整补录登记簿,并且避免抵押人再次抵押该不动产,保障我单位抵押权利,现提供该不动产抵押信息如下:
房屋他项权证号: 抵押方式: 抵押权人: 营业执照号: 抵押金额: 债务人: 身份证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盖章)
年月日
注:以上空白处信息需机打,手写无效!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MPA教育中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一、概念定义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
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
(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
精品文档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MPA教育中心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被告(上诉人):朱允保。 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样本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和代理人
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有效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军官证等。
姓名(名称)、代理人填写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别及号码填写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别名称及其证件号码;
单独拥有全部份额的,勾选“单独所有”;多人共有,未明确份额的,勾选“共同共有”,明确份额的,勾选“按份共有份额”并填写拥有份额(用百分数表示)。
联系人及地址、联系电话须为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并填写真实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特别提示:因联系人信息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不动产
2
已颁发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的,按其记载的相应内容填写;
未颁发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的,不动产坐落(名称),按合同或批准文件记载的坐落名称填写;宗地号/宗海号按不动产权属来源文件填写。
※特别说明:申请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需一并填写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书号;申请地役权登记的,需同时填写需役地和供役地信息。
3、事项内容
填写事项内容栏,请先确定属“权利登记”还是“其他登记”。
(1)申请“权利登记”的,勾选“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例如:你将自己名下的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过户给他人:先只勾选“□√国有建设用地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第1篇:不动产权登记证办理流程
不动产权登记证(林木)办理流程
一、外业测量:由拥有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地测量、乡(镇)林业站、村民委员会代表、边界毗邻人到林地认定。
二、到国土资源局落图确认林地权属。(由市林业局林政科、林业测量资质单位、申请权利人).
三、林业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宗地图》,签定《边界毗邻协议书》并出具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边界毗邻身份证复印件上本人签写边界清楚,无争议并签字按手印)。
四、1.权属为国有林地的应与乡(镇)林业站签署林地承包合同。
2.权属为集体林地的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林地承包合同。
五、到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并有公示照片(公示期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由林政科进行组建不动产权登记(林木)登记档案。组建档案其中包括1.林业调查申请表。2.造林承包合同。3.不动产权地籍调查表。4.毗邻认定书。5造林验收证明(由所在地签署)6.林地林木权属证明。7.林业测绘成果表。8.承诺书。9.公示照片。10.申请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11.毗邻人身份证复印件。12.林业测量资质单位出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集体林地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介绍信等相关材料。注:(退耕还林应提交退耕还林证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考试官方试题
这个是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编考试中的部分专业题目,涉及到土地、房产登记相关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的改革,以后无论是登记员考试还是事业单位专业考试,要求的内容都会比以往增加很多。
1、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土地管理基本政策方针, 1991年5月
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把每年的(C )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A 4月22日 B 5月24日 C 6月25日 D 12月4日
2、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 B )代表国家行使。 A国土资源部 B国务院 C省政府 D市、县政府
3、下列不是诱发崩塌产生的主要因素的是( D ) A采矿 B工程开挖边坡和强烈振动 C暴雨 D太阳暴晒
4、近年来,党和国家为确保粮食安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求坚守( D)亿亩耕地
红线。
A 15 B16 C17 D18
5、土地登记发证必须达到三条标准,即( C ) A合法、合理、合情
B权属合法、界址分明、面积合乎规定 C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D测量图件、身份证明、权属证明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D )以上。 A 50% B60% C70% D80%
7、基本农田保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
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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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作者:管建平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03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决定,中央编办已公布《不动不登记职责整合方案》(下称《方案》),明确了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在不动产登记职责上的分工。应该说,为业界所高度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已拉开大幕,如何平稳有序进行,笔者有以下思考和建议。 一、准确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同时,也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这表明,职责调整的仅是登记职责,而不是将与登记相关的管理职责甚至房地产等行业管理一并调整。二是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这既重申了交易和登记可以不在一个部门,也强调了交易和登记的信息一定要共享,要消除“信息孤岛”。三是要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开展职责整合的根本目的,必须在工作中坚持和体现。同时,会议强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职责整合工作的指导。各部门为此也专门召开了相关会议,就贯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