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
“哪类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哪类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哪类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科学、有效输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必须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性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或独立的血库,负责临床用血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机构输血科或血库属于非营利技术保障服务部门,医院不得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医院参照检验科等同类型科室,从医院经费中列支。
二、业务用房
(一)输血科
1、输血科业务用房独立,远离污染区,业务区与办公区分开,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人流、物流和卫生标准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储发血区域符合《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各区域间有明显的标识。
2、输血科业务用房应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水电供应充足。
3、输血科业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 至少包括:贮血室、发血室(含血浆融化等洁净工作区)、交叉配血室、值班室,且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4、输血科开展输血前检验及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1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
附件4: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细则
被 考 核 单 位 名 称
1
考 核 时 间
宁夏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考核评分汇总表
被考核单位名称:
1 考核项目 软件配置 标准分 100 硬件设施 250 管理文件 临床用血管理 业务技术范围 100 200 150 质量管理 200 1000 2 3 4 5 6 标准总分 实际得分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组组长签字:
- 2 -
项目 分类 内容 标 准 标准分 5 5 考核方法 实得分 二级(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及以上医院成立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 成立输血领导小组。 输血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和医务处(科),输血科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及 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组织 输血管理委员会职责: 结构 1.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2.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 软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篇一: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样例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单位(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 ×××诊所 ;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路××号。
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以及《金华市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金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
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
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内科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
的关系:
相邻25米内无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
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使用面积60平方米,可满足开展口腔诊疗
工作的需要。 报告单位(签章):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年月 日
篇二: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涉县卫生局:
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生法律的规
医疗机构设置实施意见 - 图文
医疗机构设置实施意见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 区位于中心城区,台商投资区,总面积126平方公里,辖8个街道、74个社区。年末全区常住人口52.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1.77万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323.85亿元,财政收入17.52亿元,财政支出95650万元,其中卫生事业支出575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6.0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48元。 (二)医疗资源概况 年末,辖区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57家,其中,市直医疗机构: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司法系统医疗机构:监狱医院、劳教所卫生所、强制戒毒所卫生所;院校医疗机构:华侨大学医院、单位卫生所(室)4个。市管民办医疗机构:东南医院。军队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区直医疗机构:区妇幼保健所、市正骨医院(区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20 × 20
务中心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7个;民办医院18所、门诊部25个、个体诊所71个;原村卫生所103个。 编制床位数1217张,卫生技术人员5.58张(全市2.981.991955人。每千人口拥有床位张),每千人人、1.57人口注册医生、注册护士分别为(全市分别为水平。 (三)存在
医疗机构设置和注册管理
医疗机构设置和注册管理
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注册管理主要包括: (1) 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的管理;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校验的管理; (3) 医疗机构名称的管理;
(4) 医疗机构执业的管理; (5) 卫生行政监督管理。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 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机关、 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 室 ) ,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样例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单位(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 ×××诊所 ;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路××号。 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以及《金华市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金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
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内科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相邻25米内无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
合卫生要求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样例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单位(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 ×××诊所 ;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路××号。 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以及《金华市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金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
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内科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相邻25米内无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
合卫生要求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篇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