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有弹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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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n/cn)/ N
其中: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
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 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 发表时间:[ 1999-08-18 ] 浏览次数:[ 9520 ]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赣劳社[1999]53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 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与实施范围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按国家政策批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1995年10月1日前已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 发表时间:[ 1999-08-18 ] 浏览次数:[ 9520 ]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赣劳社[1999]53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它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均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2. 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3. 与实施范围内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按国家政策批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1995年10月1日前已按照或参照国发[1978]104号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解读人力资源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这一政策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
《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200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 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
工共同负担。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帐
户;职工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帐户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
三、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
高于20%的地区暂维持不变。原行业统筹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鲁政发109号
鲁政发[1997]1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鲁政发[1997]1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二、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市地要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制定养老保险费用筹集计划。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企业缴费比例已超过20%的市地,1998年底前降到20%以内,如确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降不到20%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0%的市地,缴费比例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本办法实施前为本人缴费工资3%以上不足4%的,年底前提高到4%;本人缴费工资2%的,1998年底前提高到4%。以后每两年提高
赣府发14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赣府发[1999]14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体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体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6〕1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照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
(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
吉政发22号--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1998〕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政
1
策性很强,要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地税局、工商局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