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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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 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
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
全面解读: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本文称为“新法”)修改了现行《行政处罚法》(本文称为“旧法”)的规定。本文分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解读,供大家讨论和参考:一是,法制审核的范围。二是,法制审核的内容。三是,法制审核的期限。四是,法制审核的文书。五是,法制审核人员的资格。六是,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本文仅为个人观点。旧法第三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新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一、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一,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法制审核案件的范围。从字面意思理解,
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某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局就检验检疫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内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和处罚意见。
第四条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委员由局法制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对于经立案调查完毕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检验检疫违法案件,法制工作部门在调查完成后三天内将处罚案件的有关材料送案审委审查。
第六条 案审委对法制部门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讨论,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㈡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予以纠正;
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法制部门综合监管科重新调查;
㈣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 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予以结案;
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本局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审查讨论应如实记录,并由案审委会成员签字,由法制部门保管。
第七条 案审委会议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召集,主持人
行政处罚审核工作规范
行政处罚审查工作相关规范及程序
委属执法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先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报委法规科初步审查。 一、案件审核范围
1、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审核部门和机构
委法规科和委业务分管领导。 三、审核程序
(一)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程序)
1、委属执法单位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送法规科审核。
2、法规科对委属执法单位送审的案件应认真审核,在处罚决定呈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规科与应与征求相关委属执法单位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委业务分管领导决定。
3、法规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送返委属执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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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5、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规科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越来越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违法事实、采用证据、适用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质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
28号令的出台,首要宗旨就是细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和保障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有效实现,减少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还是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等等,实质上都是属于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由于一些分歧一直无法出台,从1986年首次提出至今25年的时间,一直都无法出台,其中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是一些行政部门特别是实权部门的抵制,因为不想因为该法的出台而使自己的权利运行套上枷锁。在此期间,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立法一直都比较分散,分别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按照28号令的规定,我们办理一般程序的基本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立卷装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立卷装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
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分析
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分析
一、行政处罚时效制度概述
2005年,“杜宝良(化名)105次被罚”事件曾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①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于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思考。我国行政处罚时效制度的立法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分析研究或加以解决。
(一)相关概念界定
在我国,尽管学者们对于“时效”概念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并没有太大争议,大都认为时效制度中应包含以下三个要素:首先要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这是时效制度建立
的前提;其次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即经过一定的期限,这也是时效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最后,还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将“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与“经过一定的时间”最终联系起来,这是时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1.行政时效制度
行政法中的时效制度即行政时效制度,它是各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结果。相较于民法、刑法等部门的时效制度,行政时效制度起步较晚。而对于其概念界定,学者们也看法不一,理论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时效是否仅仅是时间上的限制,即等同于期限?行政时效制度是否同等适用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行政时效制度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否仅限于不作为?行政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多样性的还是仅指不利后果?
对于上述问题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
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
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
员不能交叉任职。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 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
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 案件
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处罚 二级
一、单选题(1题)
1、下列关于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要求,正确的是(C)。(易) A、只收集证实违法的证据,不收集证实合法的证据
B、只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重的证据,不收集证实违法情节较轻的证据 C、对当事人有利、不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D、收集证据没有确定的规则
2、下列证据中,(B)可以作为对赵某挪用消防器材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中) A、办案人员张某一人询问违法嫌疑人赵某时制作的询问笔录 B、饭店监控设备拍摄的违法嫌疑人赵某挪用灭火器的录像 C、饭店大堂经理对购买的灭火器数量和型号的陈述 D、购买灭火器的凭证
3、下列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中) A、书证、物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的证明力相当于原件、原物
B、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的证明力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C、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D、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
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取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A)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中) A、经查证属实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 B、以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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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当事人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D、以偷拍、偷录、窃听手段获取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