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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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
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
第一讲 实施细则概述
王远燃
《湖北省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简称《实施细则》)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2012年9月开始调查研究;2013年1月17日至27日编写组完成初稿;1月29日邀请5个试点县(市、区)的分管局长、地籍科长、省土地规划勘测院有关专家,会同地籍处和省土地登记办公室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进行讨论,对《实施细则》提出修改意见;1月31日将修改后的讨论稿发给厅机关6个处室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征求意见,要求2月25日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土地登记办公室;2月27日至3月3日,结合各处室各地的意见,再次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共收集94条意见,采纳42条,校对修改150处,增补调整60余处。还向全国土地登记办公室请示询问了有关问题;3月8日,邀请厅8个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对修改稿再次讨论;3月11日编写组根据讨论的意见对20多处再次进行了修改;3月14日,地籍处、土地登记办的全体同志以及省土地规划勘测院的专家再次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正在按程序上报审批。整个编写过程是严谨慎重的。
一、《实施细则》编写的指导思想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
2008年党的十七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D级GPS控制测
**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
记发证项目D级GPS控制测量
技 术 设 计 书
武汉*******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市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
D级GPS控制测量技术设计书
Aaa
测绘单位(盖章):武汉*******有限公司 编 写 人(签字): 审 批 人(签字): 批准单位(盖章): 批 准 人(签字): 审 核 人(签字):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 .............................................................................................................................................................. 1 1.1、任务来源、目的 ................................................................................................................................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公告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出让海淀区东升乡居住、商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宗地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宗地位于海淀区东升乡蓟门桥北。具体四至为:东至西土城路,南至锦秋南路,西至锦秋东路,北至国管局宿舍及国家标准局。该宗地将以“三通一平”的形式挂牌出让。
宗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如下表:
挂牌编号 用地性质 出让年限 居住70年 商业40年 综合50年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控制规模 (平方米) 京土整储挂(海)居住、商业金融用地 [2010]019号 44507.602 其中:建设用地≤104537 34253.218 二、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60000万元,竞价阶梯为人民币500万元整,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四、本次挂牌出让竞价的起始时间为2010年2月22日9时起,挂牌竞价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8日15:00时止。
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报价。
五、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
通 知
鄂财综发[2007]3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了?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和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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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切实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公开、有偿、平等协商; (二)不得改变林地所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本文关键词:续期,使用权,建设用地,住宅,分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本文简介:摘要: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的讨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民法领域或经济政策层面,而必须在宪法上予以回答。在宪法层面,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住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同时宪法确定了国家是保障公民实现以上权利的义务人,国民关系的重点是国家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的享有和行使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分析 本文内容:
摘要: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的讨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民法领域或经济政策层面,而必须在宪法上予以回答。在宪法层面,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住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同时宪法确定了国家是保障公民实现以上权利的义务人,国民关系的重点是国家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的享有和行使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基于上述考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以规定无偿续期为宜,但购房者需要按比例交纳土地使用税,以确保国家代为行使的土地所有权能真正得以落实,进而更好的保障全体公民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关键词:宪法视角;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无偿续期;土地使用税
一、问题提出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