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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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第1篇: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脚部受皮外伤,并没有造成原告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
2、事故事发时间为20xx年8月12日,急诊时明确现病史为三轮车压致左下肢麻木,无人事不醒、无大汗淋漓、无头晕头痛、无恶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腹胀腹痛、无二便失禁,左下肢活动受限并未记载有其他症状。体
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对于
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探索 因果关系重构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一下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学术界对于
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探索 因果关系重构
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才出现。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
[1]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本文力图从一个新的角度阐释一下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刑事审判指导 案例为中心的
考察
作者:杨海强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 点
击数: 1467 更新时间:2014/9/29
★★★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⑴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大理论源于判例的推动。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
而具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
宣告死亡申请书
篇一:宣告死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刘欢欢
【摘 要】
因果关系是一对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又不同于哲学,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课题,而且并未从实际和理论的角度真正的加以解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本文浅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述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从中能探索因果关系的精髓。
【关键词】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目 录】 引言
一、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源与特殊性 二、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研究
三、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 四、浅析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引 言
1
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个哲学问题,哲学领域里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对整个法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学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是以侵权法为模型的。但在现在民法上,由于学说上的众说纷纭,立法上的含糊不清,实践上的举措不定,使因果关
读书与成才是因果关系
读书与成才是因果关系,读书未必能成才,但不读书是肯定不能成才的,这道理浅显易懂。那么怎样读书才是上策呢? 首先,多读书。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是导航的明灯。人类自从产生文字以来,历代的文明成果大都记录在案,要继承前人的成果,继续发展,就必须读书。古人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怎样获得书中“金”和“玉”?答案只有一个:读书。读书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渠道,立志成才者必须有一定的知识涵养,就需要多读书,用知识来武装、丰富自己的头脑,为成才奠定基础。一个成才的人,就是一个有素养的人。要想成才,没有丰富的学识是不可想象的,有谁听说过一个成功的人同时也是一个毫无学识素养的人?没有,从前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
其次,会读书。意大利诗人彼得拉克说过:“书籍使一些人博学多识,但也使一些食而不化的人疯疯癫癫。”我国南北朝时有一位叫做陆澄的学者,他自幼好学,苦读诗书,比“头悬梁、锥刺骨”有过之而无不及,以至“行坐眠食,手不释卷”。他苦读了三年《易经》,读得滚瓜烂熟,倒背如流,但却不懂书中的道理;他想编一部《宋书》,却一辈子也没能实现。王俭评价他说:“陆公,书橱也。”只是一味死读书,读而不解其意,这无异于不读。读书,要认真思考,领会作者的神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刘欢欢
【摘 要】
因果关系是一对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来源于哲学又不同于哲学,是法学家长期研究至今仍颇有争议的一个课题,而且并未从实际和理论的角度真正的加以解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本文浅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简述我国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现状,分析了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希望从中能探索因果关系的精髓。
【关键词】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目 录】 引言
一、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来源与特殊性 二、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研究
三、我国民法对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研究 四、浅析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引 言
1
因果关系问题首先是个哲学问题,哲学领域里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对整个法学范畴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学的因果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民法因果关系的讨论是以侵权法为模型的。但在现在民法上,由于学说上的众说纷纭,立法上的含糊不清,实践上的举措不定,使因果关
鉴定申请书
第一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对千叶湖棚户区改造回迁楼项目A1-A4号楼的结构进行了变更,双方未就底框多层结构住宅的建筑单价进行约定,故原告申请对千叶湖棚户区改造回迁楼项目A1-A4号楼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此致
原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第二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住 址:
申请事项:
(具体写明需要鉴定的内容)
事实与理由:
(简单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经过,对需要鉴定内容进行简要阐述、鉴定目的)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望法院依法予以批准。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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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致: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
刘久军诉黎海波、陈清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在开庭时原告举示伤残等级鉴定书、续医费咨询意见书,经贵院准许现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特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