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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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3-12-29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施行此文本系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 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范围,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必须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原则。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中国共广党和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消防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不断健全和完善。早在 1957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 次会议就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棗《消防监督条例》; 1984 年 5 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这两部消防法律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范围, 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以及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等内容。本法其它各章条款的规定,都贯穿着总则规定的原则,是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运用其他各章的条文规定时,必须符合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原则。
[ 释义1 ] 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中国共广党和人民政府对消防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的消防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 不断健全和完善。早在 1957 年 11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 次会议就批准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消防法律棗《消防监督条例》; 1984 年 5 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这两部消防法律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讲座
第一讲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 胜 明
同志们,你们好。2007年3月16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和我的同事分八讲向大家较为全面地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内容。
我的这一讲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二个问题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下面我先讲第一个问题,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一、物权法的基本知识
在这一讲当中想告诉大家,什么叫物权、什么叫物、什么叫物权法;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关系。 (一)什么叫物权、物、物权法
什么叫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河流以及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的概念如果给它下定义的话,就是土地和土地附着物,这里的土地是个大概念,我前面讲的土地、森林、草原、矿藏,这些都是大土地的土地概念,土地附着物包括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工厂的房屋,体育场馆,公园等,土地附着物讲的是和土地不能分离,建立在土地之上的这样一些东西,所以 像房屋、建筑物、陵墓等属于土地附着物。动产的概念讲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2月
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