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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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抢救车必备手术器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1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
(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
(一)布局要求
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安徽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目录
(试行)
一、安徽省修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口腔医院基本标准 肿瘤医院基本标准 儿童医院基本标准 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血液病医院基本标准 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 整形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二、安徽省新增专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消化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肾病医院基本标准 神经内科医院基本标准 内分泌医院基本标准 骨科医院基本标准 泌尿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普通外科医院基本标准 胸科医院基本标准 脑科医院基本标准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医院基本标准
安徽省一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
科、儿童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传染科(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
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1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一) - 图文
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一)
单位名称: 得分: 审查项目 审查要求 1.床位配置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2.科室设置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 审查方法 核查实际开放床位数 核查医疗机构科室设置 分值(分) 10 15 扣分标准 床位配置低于基本标准低限,每下降2%扣1分 必设诊疗科目每缺1个扣5分 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每下降2%扣1分;床护比每下降2%扣1分;人员职称不达标每人扣5分;每个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10分,每个非必设诊疗科目无注册医师扣5分;其它人员配备不达标扣5分/人 建筑面积不合要求扣5分,诊疗功能分区、流程不合理扣5分。 设备配备不合要求,每缺1件扣5分。设备无配置许可证,每缺1件扣3分。 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每少1项扣2分;不实用扣1分 实际开放床位数增加未及时变更,床位数每超10%扣5分;超范围(超核准诊疗科目、超技术准入项目)执业扣20分/项;无人员配备的诊疗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篇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
最新最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年
2017年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一级综合医院
说明: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
卫医发(1994)第30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2 我国医疗机构分类(1)
现阶段,国内医疗单位的等级划分和规模
我国医疗机构分类:1.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乡(镇)、街道卫生院 4.门诊部 5.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 生站 6.村卫生室(所) 7.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8.急救中心、站 9.临床检验中心 10.护理院、站
现阶段,国内医疗单位的等级划分和规模
1.医院分类: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现阶段,国内医疗单位的等级划分和规模
医院分类: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 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通常分为: 一级综合医院 二级综合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
现阶段,国内医疗单位的等级划分和规模
医院分级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 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 综合水平。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 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 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 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 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现阶段,国内医疗单位的等级划分和规模
标准: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