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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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标签:文库时间: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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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赵万一、王兰
上传时间:20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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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我国原有的立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规定了基于原始出资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而对因继承或遗赠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则没有涉及。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关于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但仍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本文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条款设计的意义之所在,进而论证了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的内在价值关联性。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觉阐述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并结合新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较为细致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出资继受 股权继承 股东资格 公司法性格 科斯定理



自私产与人权概念正式在我国宪法确认以来,人们对私法自治和私权归位的呼声空前浓烈。“私权的勃兴”已不再是个单纯的口号,而是不断外化为具体立法的过程。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其背后蕴含的价值指向再次生动的阐释了私权至上的理论真谛。该法在衡平管制与自治博弈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放宽公司限制和扩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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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完善探析

作者:沈冬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一、明确股东资格继承的开始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6 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继承人来说明确自己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继承股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死亡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的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和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是同时的,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其股份的权利,股权继承开始的时间就应该同一般的继承开始的时间一样。

(二)工商变更登记说

主张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第 33 条第 3 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公司的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过对上面两种观点的分析后,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的观点更为合理。由于股权自身内容的多样性,使得股权的继承问题非常复杂,同时会涉及多方的利益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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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

第一条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二章协议标的及其转让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权。

第四条转让基准日:双方同意以年月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在该基准日之前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在该基准日后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章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在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后天内支付。

第四章协议双方承诺及声明

第七条甲、乙双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之批准、授权,并已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或可能给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已经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说明或记载,否则不利之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九条甲方保证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股权纠纷。

第 1 页共2 页 1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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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

第一条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二章协议标的及其转让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公司 %的股权。

第四条转让基准日:双方同意以年月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在该基准日之前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在该基准日后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章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支付 %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在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后天内支付。

第四章协议双方承诺及声明

第七条甲、乙双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之批准、授权,并已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或可能给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已经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说明或记载,否则不利之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九条甲方保证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股权纠纷。

第 1 页共2 页 1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

xx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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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目的是给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带上金手铐,在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从而获得股权分红及股权增值收益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使持股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结合,实现持股员工与公司共担经营风险,共享成长收益。

  一、员工持股方案

  xxx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股权激励的参与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xxx管理有限公司大约20%的股权。其中,公司1-3名核心高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其余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该有效合伙企业作为特殊目的持股主体,经营范围限定为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股权管理,不涉及任何实业的生产经营。所有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需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和《员工持股管理办法》并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做出约定:

  1、授予方式和金额;

  2、合伙企业所分得的xxx管理有限公司的股利将按照员工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3、员工减持xxx管理有限公司股票的规则。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说明

  (一)有效合伙企业的法律定义

  根据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有限合

照明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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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 4

第三章 股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 5

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方法 ...................... 6

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的方法 .............. 7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 8

第七章 激励基金的管理方法 .................................................. 9

第一节 激励基金的授予 ............................................................. 9

第二节 激励基金的处理 .........

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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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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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网络公开信息收集与整理)

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有限公司)

签订协议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____和____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____万美元(或___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____万美元(或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____占有股份_____%,________占有股份______%。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2.受

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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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2013年3月15日经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节 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节 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节 股权的外部转让 第三章 国有股权的转让 第四章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五章 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六章 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 第七章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八章 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 第九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

第2条 适用范围

2.1本指引仅适用

论股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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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继承

万富鼎

继承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是一种财产权,基于继承法的规定,当然可以继承。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出资流转不同,继承行为导致的出资流动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是因死亡这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在某种意义上,出资的继承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股权流动形式,其特点在于依法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只在具有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并运用于司法实践。

一、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是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股权的继承权不能被剥夺。在现代社会,对公司的投资形成的股权财产可能会构成一个公民拥有的最主要的财产,谁继承了股权财产谁就应取得基于该财产相应的话语权。

股权继承也并非完全排除第三者意志的介入,但第三者意志的介入必须满足公司章程或死亡股东遗嘱中所表达的

意愿。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以遗嘱的意思表示约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或排除其继承人对其出资额的继承或

约定继承的份额和程序等,这为第三者意志介入股权继承留下了空间。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