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171-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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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171-2012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171-2012
代替GB16171-1996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king chemical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发布2012-10-01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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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
GB 25464—2010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5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
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22年)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GB4287-92
代替 GB4287-84及GB8978-88 纺织印染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纺织染整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纺织染整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级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等5项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88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3 名词术语
3.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
GB 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993年7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1月15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9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内河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不大于15 不大于15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大肠菌群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不大于250个/100
毫升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
以内
不大于50 不大于150
距最近陆地4~12
海里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不大于250个/100不大于1000个/100
毫升 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塑料制品 飘浮物
食品废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燃料燃烧后废气排放含量国家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工业炉窑燃料燃烧后废气排放含量国家标准
目 录
编制说明 ................................................................................................................................ 1 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 1
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 1
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