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废止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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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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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人事主管须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其中,国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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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

粤劳薪〔1997〕115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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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粤劳薪〔1997〕115号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渝府发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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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0]4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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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公式 法条 赔偿数额及计算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一次性救助金

企业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供养亲属困难补助金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60元。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鲁劳社〔2003〕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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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3]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各部门行动,做好实施前的宣传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向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第三条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管理。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局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归口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局业务管理和指导。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可根据需要在镇(区)设立办事处,建立服务咨询网点。

省、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指导、协调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部分积累方式,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负担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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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渝劳办发[2000]2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按达到3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6个月的,按达到6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5个月内累计达到9个月的,按达到9个月医疗期处理;在18个月内累计达到12个月的,按达到12个月医疗期处理;在24个月内累计达到18个月的,按达到18个月医疗期处理;在30个月内累计达到24个月的,按达到24个月医疗期处理。

二、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情况特殊”,是指一些长期微利或亏损的企业,出现了减发在岗职工工资等情况。在此种情况下降低比例后,病假工资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第七条之规定。

四、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五、对于某些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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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专家论案法律检索-全文】English 繁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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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07-21 【正 文】:

重庆市劳动局

渝劳办发[2000]233号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一并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19931214 - 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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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属、

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社保[1993]167号

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1993]533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

一九九四年度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例,按单位在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7%计征(一九九五年以及以后的征集比例是否调整,视情况研究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按个人工资收入2%交纳,记入个人养老专户。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一并记入个人专户。

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办法,按粤社保[1993]153号通知执行。

二、关于临界工资指数计算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一九九三年工资指数的换算,一律按职工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除以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计算。 (一)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91]104号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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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

待遇

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