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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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XX公司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人员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的科研、生产、试验、经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中,掌握了国家秘密事项以及公司产生的有关技术秘密的人员,或按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人员。 第三条 涉密人员划分三个等级:
(一)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即绝密级);
(二)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即机密级);
(三)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上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即秘密级)。
第四条 涉密人员的岗位密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重要涉密人员:依据公司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在涉及机密级秘密事项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一般涉密人员:依据公司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目录,在涉及秘密级秘密事项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对拟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事先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作出文字记载。对涉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X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邮政专职营销管理体系,切实促进全局专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专职营销人员是指在公司大客户服务中心、专业局(公司)、县(区)局、营业局及下属各营销分局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项目策划和大客户开发维护的各级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营销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我局专职营销人员岗位设臵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见习营销岗 (二)营 销 岗 (三)中级营销岗 (四)高级营销岗 (五)营销策划岗
第四条 专职营销岗位确定标准:
本着“同口径,统一操作标准”的原则,专职营销岗位设臵标准以全年个人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收入累计折算标准分值作为定岗依据(各项业务种类的营销收入折算标准分值见附表一),定岗标准如下:
(一)见习营销岗:600分以下
(二)营 销 岗:600分以上(含600分) (三)中级营销岗:2000分以上(含2000分) (四)高级营销岗:3200分以上(含3200分)
(五)营销策划岗:由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考评推荐,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
注:
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X公司专职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邮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邮政专职营销管理体系,切实促进全局专职营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专职营销人员是指在公司大客户服务中心、专业局(公司)、县(区)局、营业局及下属各营销分局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项目策划和大客户开发维护的各级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营销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标准
第三条 我局专职营销人员岗位设臵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
(一)见习营销岗 (二)营 销 岗 (三)中级营销岗 (四)高级营销岗 (五)营销策划岗
第四条 专职营销岗位确定标准:
本着“同口径,统一操作标准”的原则,专职营销岗位设臵标准以全年个人从事各类邮政业务营销收入累计折算标准分值作为定岗依据(各项业务种类的营销收入折算标准分值见附表一),定岗标准如下:
(一)见习营销岗:600分以下
(二)营 销 岗:600分以上(含600分) (三)中级营销岗:2000分以上(含2000分) (四)高级营销岗:3200分以上(含3200分)
(五)营销策划岗:由公司机关职能部门考评推荐,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
注: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甘肃煤田地质局综合普查队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队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用人部门聘用的不在普查队编制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队机关外聘人员、各实体外聘人员(含华辰酒店外聘人员)。
第四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队劳动人事科提出申请,明确对聘用人员的基本要求和任用岗位等,由劳动人事科报队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聘用。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岗位要求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六条 野外施工单位需聘用临时工时,项目负责在施工前应向主管队领导、队长书面报告聘用总体计划,注明聘用人数及待遇情况等,由主管队领导、队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将签字后的计划交劳动人事科备案。
第七条 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书》(见附表)。《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工资待遇、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 对于技术及管理骨干可以约定三年及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分公司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
第三条 外聘人员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在用人单位。 第二章 外聘人员的录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连续使用一年以上的外聘人员时,须事先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出申请,经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批准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分公司人事劳动处提交《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表一)和《外聘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二)以及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上岗证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的外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中专(不含普高和职高)以上学历(用于施工与勘探的外聘人员除外),身体健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 外聘人员属于离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聘用协议书》(见附表三);外聘人员属于无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自用工之日起签订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退休干部管理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劳动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劳动局党委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 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上级全面做好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在推进有效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局中开创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局系统的退休干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劳动局退休干部工作在劳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劳动局党委发挥统筹部署、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和落实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领导各科室(监管办)各司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人事部门是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一、审管并重的要求,
既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又促进信息安全保密产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条件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国保发【201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第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一、审管并重的要求,
既确保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又促进信息安全保密产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条件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