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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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办发(200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17 【生效日期】199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湖南省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职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委机关和由财政安排经常性支出的党派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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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采〔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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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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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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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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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应急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项应急事件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我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应急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应急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公司
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根据《公司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范围内所有招标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为招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业务指导。经营管理部和物资贸易部为公司招标组织部门,按招标组织分工负责具体招标活动。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不参加推荐、评标、定标工作。各单位负责提出招标申请(招标计划)、编制和报审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书、商务要求等基础性文件,并配合招标组织部门推荐(邀请)潜在投标人以及参加招标、评标活动。
签订年度承包经营协议书的单位,自行采购或发包范围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向公司申报,由公司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工程发包、设备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设备和材料等货物
19.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法制办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08〕1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并共同制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为切实做好《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标投标市场诚信机制的重要措施和有效办法。各地要抓紧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本行政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区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已经建立的,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二、严格执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确定。
第四条 投标报价的方式除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外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严格控制费率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实物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以本省现行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市场信息
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做到“统一量、放开价、市场决定价格”。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筑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5%以上为有效报价,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7%以上为有效报价。
第五条 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