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隐名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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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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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作者:纪留利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取得的方式和具体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准确地认定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股东;隐名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是指一方(隐名出资)在公司设立时认缴公司股权,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权利凭证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按照不同的标准,隐名股东可以作如下分类:根据隐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权力的状况,隐名股东可以分为完全隐名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出资者的目的和理由,可以分为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和非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协议,可以分为协议型隐名股东和非协议型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做为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方(显名股东)并未认购公司股份或未全部认购公司股份。也既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隐名股东如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何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个相对的概念,隐名与显名现象在公司中较为普遍。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书面文件的股东。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人。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管理经营公司,也可能只是出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会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如何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利益
隐名股东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个是确认股东资格,在隐名股东无法确认股东资格,或者其不愿确认股东资格时候应争取投资权益。 1.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当事人
原告:实际出资人;被告:名义股东;公司;第三人:其他股东 隐名股东股权确认三大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委托合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
协 议 书
实际出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入股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地址: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 。
二、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拥有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其中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甲方以乙方名义出资 元,出资方式为 ,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实际出资并以乙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甲方,乙方为该股份的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甲方为该股份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乙方以其名义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股份全部系甲方实际出资。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甲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
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股东权的诉讼
诉讼主体: 原告:隐名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显名股东,其他股东
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隐名股东的认定: 不同情形下隐名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
1、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如对投资主体范围的限制)等违法目的。这一种类型的隐名投资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应认定无效。出资合同无效,则公司的设立行为无效,发生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隐名股东当然不具有股东身份。
2、因改制而导致的公司职工隐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由全民所有制改制设置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部分职工(下称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股份登记到股东代表名下,委托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根据民法及合同法委托人可以解除其与股东代表的委托关系。解除委托关系后委托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及公司进行商议,达成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出资人意愿的协议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后方可
代持股东协议书隐名股东众筹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1. 甲方:北京jmqc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2. 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甲方的隐名股东,仅享有该协议所规定的股东分红权利及承担相应的风险,放弃相应的管理者权利。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之事宜,与甲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股权认购
1. 乙方以甲方指定持股人名义合法持有的公司相应股权,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其中实缴注册资金 万元。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以持股人的名义对该公司持有相应股权。 2. 本协议交易完成后,乙方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相应的股东红利分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其他股东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4.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受让价款实缴部分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款项到账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5. 甲方收到前款约定的价款后,以公司名义为乙方出具股东书面确认函件(股权凭证)。
6. 股权增持前(即股权凭证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权利义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增持后,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
隐名股东法律责任立法规范的思考
隐名股东法律责任立法规范的思考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隐名股东现象大量涌现,随之而来的各种隐名股东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出现。由于我国隐名股东法律责任立法的空白,对于处理这些案件显得无法可依。隐名股东滥用其权利,操纵显名股东对公司或其他造成损害,对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追究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是否应该专门对隐名股东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立法,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构建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一些思路。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度 一、我国隐名股东法律责任制度立法现状 (一)现行法律缺少相关规定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公司法》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也没有生效的相关司法释对涉及隐名股东的诉讼作出指引。其后的修订对股东身份的确定有了一些新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三条对于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了作了如下规定[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1
“干部身份”审核认定表
姓名 李素芬 性别 女 单位及职务 张庆乡中学 教师 何时以何种方式 经国家统招办2004年8月批准,统一分配到张庆乡中学,为国进入家正式干部. 干部 队经办人签字:王玉虎 伍 2012年4月28日 经2012年6月10日,校会议核实研究, 李素芬 同志属于国家正式干部。 主管领导签字:王玉虎 (单位盖章) 2012年6月10日 填表说明:1.进入干部队伍的方式有:统招统配、转干、录干、公开招
考、军转及聘用制等方式。如以转干方式进入干部队伍的,第一栏应填写为:经××单位×年×月×日批准转为××正式干部。“单位审批意见”栏应填写为:经×年×月×日核实,××同志属于××干部。
2.此表计算机打印后连同有关批复文件或有关依据资料统一归入九类的第四小类。
单位审批意见
说 明
XXX同志,X年X月X日毕业于XX学校,经国家统招办X年X月X日批
准,统一分配到XX单位,但档案内无派遣证。经所在单位查找,区教育局、区发改局均无留存该同志派遣证,依据档案内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认定为国家正式干部。
1、统
隐名股东纠纷的解决思路—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隐名股东纠纷的解决思路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现为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 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第一节 涉及隐名股东纠纷的常见类型
法律本意是规范行为,司法的目的是定纷止争。没有纠纷出现,没有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就不会成为研究对象,不会激发法律学者及实务者研究某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兴趣,从而意图通过研究寻找完善法律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市
来源:重庆律师网(www.lawyer98.com)
场经济社会,很多纠纷都是因为利益主体各自追求的利益相互冲突而引发。隐名股东现象在我国已出现多年,在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