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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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合作协议
仓单质押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贷款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三方同意在本协议框架下就上述业务进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向贷款人出质时,贷款人应对仓单的真实性以及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实,保管人确认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真实和具备完整权利的,应当在出质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并将出质的仓单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条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 丙方监管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实际控制质物即乙方质押物运输进入丙方仓库货场内起,至所有质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质押时止。
第四条 质押财产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保证享有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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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权,乙方应当向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很实用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很实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
标准仓单质押信贷业务介绍
标准仓单质押信贷 业务介绍2010年11月 2010年11月
背景 仓单持有量快速增长 占用资金 融资需求 为我行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为仓单持有人提供融资支持 拓展和巩固优质客户群体
背景 2004年6月,银监会批复开办 2005年12月,暂行办法(建总发〔2005〕386号) 2006年5月,开通郑商所特别通道 2006-2008年,18家分行获得试点资格 2010年9月,开通大商所特别通道 2010年10月,新管理办法(建总发〔2010〕168号)
背景 增加了仓单品种 – 国内三家交易所的标准仓单均可在我行质押 扩展了业务范围 – 不仅限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 用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均可以标准仓单设定质押 增加了质押形式 – 借款人可用已有标准仓单质押,也可用贷款先进行交 割,然后用交割所得标准仓单设定质押
背景 增加了还款形式 – 授信到期后借款人可以自筹资金还款,也可用质押的 仓单进行交割,然后利用交割所得资金还款 增加了最高额质押 – 借款人取得最高额权利质押授信后,可以一次审批, 循环使用 增加了异地授信的规定 – 仓单持有人在当地没有建行没有取得授信的,
质押监管协议
助业贷款商品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徐州微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鉴于:徐州微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与 商户签署了编号为 的《个体商户助业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甲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甲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监管协议
委托监管协议
编号:-------8
甲方(委托人):------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丙方(监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编号 的“ ”(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并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
交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
重要提示 请乙方、丙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甲方予以说明。
甲 方(质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 责 人: 注册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乙 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商品融资(动态)质押监管协议(工行)
附件(四):
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适用动态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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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第1.1条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第2.1条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签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棉花信息网
附件4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
(2012年度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及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交割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协助交易商取得银行信贷支持、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业务。其它涉棉企业如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需先向交易市场申请成为交易商。
第三条 国产棉、进口棉均可参与仓单质押业务。 同等条件下,交易市场优先办理交易商参与交易交割业务的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优先办理已经过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公检”)或已申请公检的商品棉仓单质押业务。
第四条 仓单质押的商品棉必须存储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除非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另有约定,否则,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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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提出仓单质押业务申请的交易商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含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市场对交易商所开展的仓单质押等资金服务业务。
第二章 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六条 仓单质押业务流程
存单质押业务模式介绍
存单质押业务模式介绍
一、业务目标 存单质押,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存单持有人的一种融资手段,如质押长期定期存单而换取短期融资;另一方面,则可以作为一类银证通道业务,为银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资产方面增加一笔同业拆出,负债方面则增加相同规模的一笔企业一般性定期存款,相当于同业拆出换来企业存款。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后者。
二、交易各对手方介绍
1、主导行:业务的主导银行,即需要调整存款结构的银行 2、过桥行:业务的过桥银行
3、券商:定向资产计划管理人,该业务的另一个过桥通道
4、非金融企业:业务的过桥企业,一般是主导行或者过桥行所控制的壳企业
三、交易结构
1、主导银行向过桥行拆出一笔同业贷款
2、过桥行以该同业贷款,委托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非金融企业签署存单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受让非金融企业(未来产生的)存单收益权,
3、非金融企业以其收到的款项,开立对应金额的企业定期存单。作为风控手段,非金融企业将其开立的存单,质押于过桥行处。
PS:交易结构中123 顺序可以变化,比如231或者312皆可
托管行托管存单收益权投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质押存单委托开立定期存单非金融企业过桥行主导行同业拆出
相关合同:
1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过桥行、管理人和托管行
2存
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和质押监管协议
交通银行 交银合规〔2008〕5号
急 件
关于印发《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 和《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的通知
各省分行、直属分行法律合规部(处):
现将?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编号E207)和?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编号D208)印发给你们。请各分支行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在使用中注意以下问题:
一、协议适用于根据?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银办〔2008〕36号)办理的厂商银业务。
二、?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为参考文本,使用时应经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三、?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为格式合同文本。如需修改,修改后的文本须符合?交通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经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查。
本次印发的合同文本自收文之日起开始使用,各分支行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印制合同文本。使用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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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填写?交通银行格式合同文本使用意见反馈表?并传真至总行法律合规部(传真号:021-58799553),或拨打总行法律咨询热线(021-58408740)。
附件:1.?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编号E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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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银业务质押监管协议?(编号D208)
交通银行法律合规部 二ΟΟ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