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新证据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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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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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证据

(一)

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任何判决一经确定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事不再审理的原则”。但是,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若不及时纠正加以改判,就违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为了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纠正改判错误裁判的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里,一般将此程序分为“再审程序”与“非常程序”;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没有“再审程序”,只有与其相类似的“审判监督程序”;前苏联的法律规定与众不同,既有“再审程序”,又有“审判监督程序”,两者的区别是:“再审程序”,是指对确定裁判发现事实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发现确定裁判有违背法律的错误而依法予以纠正的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而没有规定“再审程序”,根据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判每一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但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案进行“

试论民事试论民事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上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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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再审案件提级管辖制度上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 存在种种弊端,再审管辖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再审管辖的不确定性、重复性、无限性和选择性等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提级管辖是必然选择。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也主张实行提级管辖。但任何制度都是双刃剑,如何既充分发挥提级管辖的优越性,又能严格限制其弊病,才是最好的选择。本文首先介绍了现行民事再审案件管辖制度,阐述了其重要性及表现,分析了存在的原因及弊端。其次详细论述了提级管辖制度的优越性及不足。最后在利弊衡量基础上提出了提级管辖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现行民事案件再审管辖制度

(一)规定

民事诉讼始于管辖,诉讼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管辖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大门,再审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 再审管辖则是最后一道屏障的第一道大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整个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对再审管辖做出科学、严谨规定,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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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3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推进再审审判方式改革,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各类民事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再审审理范围

1、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案件应针对再审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本院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时,有明确审理意见的: (2)原裁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2、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变更原审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不予准许而未予准许的除外。

3、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因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而引起的合并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合并后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审理对象。

4、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不予准许,但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除外。

5、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在原审时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除外。

6、再审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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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6-9-16 【实施时间】 20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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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各级法院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再审诉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再审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条 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当事人的称谓与诉讼地位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再审申请人; (二)不服生效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案外人是抗诉申请人; (三)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抗诉申请的当事人是被申请人;

(四)当事人一方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转让给案外人,生效裁判确定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转让方仍是被申请人。 (五)人民法院对一审生效裁判进行再审,追加原审遗漏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再审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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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2-15 【生效日期】1987-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2月15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再审判决书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和“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两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85年10月我院对山东省高级法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请示的电话答复精神,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在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书中无法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

二、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收到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诉后,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商请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收到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诉后,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对指令原审再审的判决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应由上一级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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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6)10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06年5月19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南京、常州、南通、泰州、宿迁和徐州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人民法院试行。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监督改革的实际,现对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理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再审

第一条 申请再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民事、行政赔偿调解书(简称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请求再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第二条 申请再审人应当是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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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www.77cn.com.cn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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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13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1]

13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

反腐败案件的证据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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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案件的证据制度探析

作者:臧晓圆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3期

摘 要:针对我国的反腐现状,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着重分析反腐败案件的证据制度,指出我国反腐证据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根据证据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关的完善对策。以整个证据制度作为视角,从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扩大证据的来源以及丰富证据具体规则的运用上来阐述。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纪检监督证据;证人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9-0077-02 一、我国反腐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取证难

贪污腐败类的案件性质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1]。众所周知,无证据即不能入罪,根据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腐败案件中的证据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在案件侦办中证据无法取得给侦办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例如《刑法典》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这个罪名成了犯罪嫌疑人的逃避处罚的一个捷径。能不说则不

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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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可以说民事再审程序同一审和二审程序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然而,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它是对一、二审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在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情况下,这个程序不会得到启动,但是,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呢?“新证据”的出现便是其中之一。那么怎样正确理解“新证据”?我国法律有关“新证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有着怎样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法律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有关规定。

“新证据”是相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而言的。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中,根据以上规定,民事再审的“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