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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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章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 第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司法》
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
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
企业(以下简
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 第三条
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
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
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1 —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
主营业务差异和承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 1 —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章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 第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司法》
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
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
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
企业(以下简
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 第三条
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
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
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1 —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
主营业务差异和承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珠府〔2009〕101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 1 -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
公司生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附件1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生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考核、体现公平。强弱矩阵及托管管理模式下,各单位一体化考核;驻辽、驻京、境外等各类人员一体化考核;梳理、整合考核指标,统一设置指标体系。
(二)战略导向、动态调整。围绕公司战略导向和管理重点,设置综合性关键业绩指标(简称KPI),动态调整KPI考核细则中不同子指标的考核权重。
(三)效益主导、关注价值。结合各单位业务类型及单位性质,区别设置KPI;突出效益、效率和安全指标,兼顾管理指标的考核;关注价值创造能力。
(四)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季度考核重点指标,半年及年
— 1 —
终全面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
第二章 考核分类及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单位分类
公司所属单位分为国内生产单位、境外生产单位、油气生产单位、物资贸易单位、经费单位五类进行考核。
(一)国内生产单位(18个)
1. 国内二级单位:钻井一公司等17个二级单
公司生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附件1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生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长城钻探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考核、体现公平。强弱矩阵及托管管理模式下,各单位一体化考核;驻辽、驻京、境外等各类人员一体化考核;梳理、整合考核指标,统一设置指标体系。
(二)战略导向、动态调整。围绕公司战略导向和管理重点,设置综合性关键业绩指标(简称KPI),动态调整KPI考核细则中不同子指标的考核权重。
(三)效益主导、关注价值。结合各单位业务类型及单位性质,区别设置KPI;突出效益、效率和安全指标,兼顾管理指标的考核;关注价值创造能力。
(四)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季度考核重点指标,半年及年
— 1 —
终全面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
第二章 考核分类及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单位分类
公司所属单位分为国内生产单位、境外生产单位、油气生产单位、物资贸易单位、经费单位五类进行考核。
(一)国内生产单位(18个)
1. 国内二级单位:钻井一公司等17个二级单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 图文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会签表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版本编号 密级程度 □ 普通 ■ 秘密 □ 机密 □ 绝密 目 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有效进行监控,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版本优化说明 优化 原因 优化 内容 应知应会 一般了解 部门/区域 总公司 分公司 岗位 传达对象 部门/区域 总公司 分公司 岗位 上级流程或办法 下级流程或办法 类型: □岗位职责 □操作规程 √管理办法 □其他 制订: 财务中心 拟稿:资金管理部 会签: √运营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 √综合中心 √企划中心 √财务中心 √资讯科技中心 √审计监察中心 √培训中心 √中融信 √客户服务中心 √市场研发中心 √企业发展中心 批准: □本中心副总裁 √总裁 □其他: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绩效考核办法
一、员工绩效考核的目的
使上级能及时对部下所担当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
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 勇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1月1日
第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 勇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
集团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经营目标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完善中层及以上干部激励约束机制,依据省属国有企业薪酬和经营业绩考核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指中层及以上干部包括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助理级领导干部,在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经营实体、管理部门、项目前期工作组、工程建设项目部、以及其他机构任职的中层干部。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经营业绩考核,执行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
子公司及实体经营机构、分公司党政正职为主要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为同等责任人;子公司设专职董事长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未设立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行政正职、工程建设项目部经理(总指挥)、项目前期工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未配置行政正职的,集团公司指定负责人为单位第一责任人。兼职者以主要职位为主确定个人薪酬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二、基本原则
(一)效益贡献决定分配。薪酬水平和考核要充分体现效益决定分配、贡献决定收入的价值导向。
(二)责权对等。依据成员单位承担经营建设责任,集团公司应赋予其相应内部薪酬分配和经营建设业绩考核权。
1
(三)分类分级管理。按照各部门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