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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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
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
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江滩、公园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的监督管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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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 17时34分 1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民族民政
“无障碍”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是指保障残疾人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除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投资外,每年在城市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22号 【发布日期】2012-06-28 【生效日期】201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国务院令第622号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冀法审[200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
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
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2001]第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1.15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8号)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1年11月15日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的建设,以及从事伴有放射性污染的设施的使用和放射性废物、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伴有放射性污染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放射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全省伴有效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和活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河北省律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律协[2012]26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要求和事务所有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入所实习前的审批、撤销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实习人员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原到我所实习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5、个人简历(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取得最终学历时间,是否
无障碍环境及通用设计
无障碍环境及通用设计 「无障碍环境」是什么?
所谓「无障碍环境」就是要将生活环境中的各种有形障碍移除,使无论长、幼、伤、健人士,每个人都
能够畅通无阻、随心所欲地去到每一个公共空间、享用各种资源。 「无障碍环境」的概念源于北欧,如丹麦、挪威、瑞典等地。 1950年代,丹麦人卞?麦克逊(NE
Bank-Mikkelsen)提出了「正常化原则」的观念,每一个残疾人士都应该尽可能的回归一般社会,和一
般人一样,过正常化的生活。 欧洲各国开会决议对于「身体残障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筑物设计及建设」
加以考虑,于此同时,美国订定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无障碍环境设计基准的式样书。 受到此举影响,
欧洲各国及加拿大相继设立无障碍环境的相关法例。 1970年,日本也经由私人团体,向政府单位争取
到了诸多为残障者所设计的设施,并受到施政单位的重视,于是日本继欧洲和美国之后,正式加入了推 行无障碍环境的活动之中。 推动「无障碍环境」的重要性
对一般人来说,畅通无阻、随心所欲地去到每一个公共空间、享用各种资源并不困难,亦不会觉得生活
环境中有多大障碍。 但事实上,现今社会仍然有许多人,即使外出去用膳、看电影、逛街购物,仍然不
容易。 试想想,一个轮椅使用者去看电影,须先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1/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号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省政府第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2/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一条[目的、目标] 为加强作业场所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 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3/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二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 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的职业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4/37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预[2009]81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根据财政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加强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以下统称老区县)。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
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能力,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保障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稳定供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送企业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批发和经营企业,应具有与所配送品种相适应的相关资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配送工作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医药机构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资质信息管理
第五条省药采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