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出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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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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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

员工出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出差,特制订此制度,各部门员工因公出差须按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公务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国内外(包括调迁)的各级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涉及的“主管领导”指有权批准员工出差的领导;

第四条:本制度涉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事项中,主管领导因故无法实施的,其指定代理人

或指定授权人可代替实施,未经明确指定的人员确认无效;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

第六条:本制度中涉及费用的报销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次审核,由出纳部进行复核,对于费

用的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第七条:本制度中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

方可报销;

第八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人力资本中心;

第九条:本制度中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出差分类

本公司员工出差分为:

1、本地出差,当日可以往返者。 2、远途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二、员工本地出差管理办法

本公司员工因公务上之需要,办理在本市及郊区或其他同日可往返的出差事务,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出差程序

国外出差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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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员工国外出差、考察的审批、费用报销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特制订本办法。

公司员工国外出差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国外出差、考察的审批、费用报销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国外出差审批

3.1 出差员工须填写《国外出差申请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 3.2 《国外出差申请表》获得批准后,可作为借支依据。员工出差返回后,将《国外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作为计算补贴和核销费用的凭据。 3.3 未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有关费用。 4 费用标准

4.1 境外公出费用标准如下:

4.2 “4.1”所述费用,除日常餐费外,其他费用均须凭票据报销。

4.3 日常餐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节约部分按40%给予额外补贴。

4.4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乘飞机公务舱,其他员工均乘飞机经济舱。 4.5 员工多人出差需安排二人间或三人间,单人住宿费标准按标准的70%执行。 4.6 公司委派的各种会议、活动的费用开支,凭会议、活动通知上注明的费用报销;已包食宿的,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补贴不予以报销。

4.7 公司组织安排出国参观学习,统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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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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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

最新中国公务员出差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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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年最新版

2013年,财政部曾印发过差旅费用的管理办法[2013]531号,该办法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以及监督问责做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于2013年12月31日公布,全文 如下所示: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类管理办法+专业技术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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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深府办〔201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市政府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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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

公务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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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

财务管理,根据根据兰政办发[2010]122号及兰政办发[2011]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即先消费、后还款)。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定位于个人,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二、公务卡的申办

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职工个人情况,为相关在职在编的部分职工申办了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兰坪县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申办协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申办。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按原有信用额度申请办理补、换卡手续,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补、换卡后原卡自动失效。持卡人不得出借、出租公务卡。

公务卡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行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内。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由持卡人

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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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02-22文号:深府办〔2010〕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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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 淀 区 人 事 局

2008年12月31日

1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