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号)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入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增值、保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其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或
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08〕 1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及省级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下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3月11日 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中 小】 【打
印】 共有评论0条
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216301200503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5.08.25 【实施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国有资产评估
【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题注】(2005年8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3月11日 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 中 小】 【打
印】 共有评论0条
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三月八日 融资性担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治理
第三章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治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转让直截了当治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产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国有股权转让净收益由国有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国有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中属国有股东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直截了当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治理的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所得净收益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损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运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报经本级财政机关批准,转让国有资产取得的变现收入,应在资产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47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资[2008]60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特制定《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论如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试论如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试论如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既是国有企业及机构的必要任务,也是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为此网为您提供“试论如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试论如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给企业带来了蓬勃生机的同时,由于客观体制上还存着一些漏洞,国有资产流失相当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维护企业的国有资产,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加快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企业的国有资产流失,既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重点。探索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的有效途径,深化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革仍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到底有什么途径?以下主要从二方面进行探讨就是:一、政府宏观促进,就是政府给支持;二、企业微观做,就是企业在具体实施。
1.政府宏观促进
1.1思想上“保值增值”
1.1.1政府在思想上重视、观念上转变是保障企业的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