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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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
案例·犯故意杀人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xx中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被告人时宝x,又名时新x,男,1968
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乡前时营村;1993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8年9月12日;1996年12月30日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1997年1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xx市震旦律师
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以x检x分刑诉一字(20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宝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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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第x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结。
审理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控,1998年8月28日凌晨,在本市xx区白城路2号丰浩园酒家,被告人时宝x为抢占被害人周x正在睡觉的床位,强令周x让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管制类案件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凌海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凌海市大凌河镇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陈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
徐某、金某、樊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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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大全徐某、金某、樊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吉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市吉州区。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2013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辩护人健庚,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于省市,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家住省市。2007年11月22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3年8月30日因本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辩护人曹勇,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某,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于省冀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居住市青原区。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青原区君嘉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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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金某、樊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
再审(二审)刑事判决书
再审(二审)刑事判决书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高刑再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云明,男,1952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新闸路551弄39号,暂住本市奎照路260号。因本案于1991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蒋云明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作出(1994)沪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蒋云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作出(1995)沪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蒋云明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根据查获的借条、收据、商业承兑汇票、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蒋云明于1989年7月通过他人为上海第三十织布厂(以下简称“第三十织布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宝山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宝山营业部”)申请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篇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凌海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凌海市大凌河镇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陈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
刑事判决书规范化问题研究
刑事判决书规范化问题研究
马维国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的一大特点在于强化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确保律师辩护权落实的意义,一方面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另一方面是强化证据裁判意识,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然而,目前刑事判决书中突出存在的说理不充分或者根本不说理的现象却可能使律师所有辩护的努力完全付之东流。刑事判决书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文字记载和刑事法律文化的重要渊源,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给出个案裁判结果以履行其程序意义上的功能,其更应充分体现法官本着个案案情,执著探求理性、正义之判断结果的过程,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和理念,体现出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因此,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全面配合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也需要加强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建设。
一、 我国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
目前,已经有许多学者就我国刑事判决书改革的相关问题发表了看法,笔者通过对大量资料的搜集、梳理和整合,对我国刑事判决书主要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总结:
(一) 论证说理欠缺
1.事实与证据分离。许多刑事判决书在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之后便是对证据的简单罗列,缺乏对事实与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事实是判决的基
王要强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漯刑一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要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于2011年5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要强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召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要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要强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路涵洞口西侧,电话联系一男子(另案处理)后,提供自己的一寸免冠照片,让该男子为自己伪造虚假的驾驶证。后该男子伪造了一本姓名为“谢磊”、证号为412725781023031、照片为王要强本人的驾驶证交给王要强。王要强支付给该男子人民币300元,后使用该证开公交车。
二、2008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要强无证驾驶豫L23631号中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到漯
2019年整理--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18)黄浦刑初字第175号
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判决书(2018)黄浦刑初字第175
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黄浦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
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某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报案书及吴某信用卡申领材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某银行上海分行业务凭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工作记录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中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2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并退赔了部分赃款,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件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
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