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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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关于拖欠赔偿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格式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男,X族,X岁,现住X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拖欠的应付生活: 元。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自 年 月后每月应付的生活费 元。
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X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包开劳仲裁字(2013)第23号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自2012年8月15日始,每月按XX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生活费。根据XXX市发布标准,2012年11月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2013年11月前为1200元,2014年7月前为1350元,7月之后为1500元。据此计算,至2014年10月,被申请人应付26400元。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拒不主动履行,故申请你院强制执行。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住址:上海市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电话:X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
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男,汉族,公司职工,住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电话:xxxxxxx
邮编:xxxxxxx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xx年x月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xx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xx年x月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日内赔偿给xxx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20xx年x月x日以前归还的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
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xx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标准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2005)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04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
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民事强制执行权
民事强制执行权:属性、构造及其正当性论证
提 要: 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关 键 词: 民事; 执行权; 性质; 配置; 正当性; 论证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3637( 2011) 03 -0099 -06
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是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不仅涉及执行立法的基本结构,而且还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正当性问题,也更关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障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前提性问题是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定位,这一论题直接影响对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正当性。对强制执行性质的研究,不仅能够正确把握执行立法的方向,同时,还有利于合理划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审判性事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的效率性和正当性。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论争及厘清
理论界关于民事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1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 1
第二章 执行机构 ................................................ 1 第三章 执行管辖 ................................................ 2 第四章 执行依据 ................................................ 3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 5 第六章 协助执行 ................................................ 6 第七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 7 第八章 执行程
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2
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
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沙拉,女,1979年10月出生,哈萨克族,教师,现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巴哈尔.苏力坦,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教师(退休)住霍城县格干沟牧场胜利路33号. 被执行人霍城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侯其伟,该院院长。 恢复执行要求:
要求霍城县法院依法恢复执行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08)伊州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霍城县中医医院 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履行剩余案款113219元。 恢复理由:
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霍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〇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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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规章制度
(一)行政类
1.某网站考勤管理条例 附一:某网站加班申请单 附二:某网站员工请假单 附三:某网站员工外出登记表 2.某网站员工招聘制度 附:某网站应聘人员登记表 3.某网站员工入职程序 4.某网站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附:某网站员工离职交接单 5.某网站会议室使用制度 附一:某网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 附二:某网站会议室使用记录 6.数码相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
(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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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 1
第二章 执行机构 ................................................ 1 第三章 执行管辖 ................................................ 2 第四章 执行依据 ................................................ 3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 5 第六章 协助执行 ................................................ 6 第七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 7 第八章 执行程
法院能否对采矿权强制执行
法院能否对采矿权强制执行
内容提要:采矿权是用益物权,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进行转让。本文以采矿权为例,探讨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探矿权、取水权、海洋渔业权。认为,采矿权的取得与转让均受制于特别法或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在行使执行权时应当谨慎。 关键词:采矿权探矿权转让 法院 强制执行
2007年,煤矿企业甲与自然人乙因借贷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甲返还乙本金100万元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该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但甲方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现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执行其采矿权?法院强制执行中,甲方拒不提出转让申请,法院能否经过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取得基本上是依据法律行为,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取得。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权利。 采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