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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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机构共59家。
主承销商(24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家城市商业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家证券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承销商(35家)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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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
介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
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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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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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
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同业存单市场发展,满足境外金融机构配置人民币资产的需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第二章第四条进行了修订,在投资人范围中增加了“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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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
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同业存单市场发展,满足境外金融机构配置人民币资产的需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第二章第四条进行了修订,在投资人范围中增加了“境外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机构”。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修订版)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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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修订并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
准折算率规则》的通知(2015)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匿名点击业务发展,防范交易风险、提高质押券使用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原第二章第2.3.2条,修改折扣系数的设定标准,按待偿期细分折扣系数。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根据本修订通知作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5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效率,加强债券质押风险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质押券标准折算率(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计算并公布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南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指引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二〇一〇年八月
目 录
一、 申请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 5
(一)资格条件..................................................................................................... 5
1、银行............................................................................................................ 5 2、非银行金融机构........................................................................................ 5 3、非金融企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
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确保同业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3 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同业存单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同业存单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同业存单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同业存单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发行系统提供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发行方式。
第二章 发行人与投资人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向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1);
(2)发行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同业存单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附件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
银行间债券市场简介及发行承销上市流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简介
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曲折探索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也越来越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
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论从债券存量还是从交易量看,都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在中国债券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目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主要是央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5%。商业银行、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类机构等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跃投资者,在这些机构的踊跃参与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均现券交易量可达4000亿元以上。交易所市场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2%,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品种主要是公司债、可转债及部分跨市场的国债和企业债。由于债券存量较小,参与机构较为有限,交易所债券市场日均债券交易量仅有40亿元上下,相当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日均交易量的约1%左右。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主要是储蓄国债的发行场所,几乎没有交易流通的功能。(以上信息来源于易方达基金基金经理张雅君)
银行间产品发行承销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