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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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十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派出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发生的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公安厅文件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公安厅文件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 1 --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 1 --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
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
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
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
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般规定
-- 1 --
(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7〕32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对《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公 安 派 出 所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公安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本辖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室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性质任务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
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
浅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思考
浅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探索思考
[论文摘要]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途径。文章认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其理论基础及正当性,该监督机制的价值定位是实现检警双赢,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
[论文关键词]正当性 检警双赢 监督
加大对侦查机关侦查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当前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往往仅限于审查县区公安移送的案卷,而大量没有提请批捕的立案线索,或者派出所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进而形成法律监督的盲区。因此,探索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正当性
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体制改革后,基层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的指导下,承担着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贩毒、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刑事犯罪及经济犯罪以外的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除此之外,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的职责也是由公安派出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