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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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普天)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购置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房产项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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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定义.................................. 第三部分正文.................................. 一、本项目所涉的目标公司概况................... (一)目标公司的基本概况.............. (二)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三)目标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四)本所对目标公司的的核查意见................... 二、本项目所涉的目标物业土地权属状况................... (一)目标物业权属的取得................... (二)目标物业纳税情况...................
(三)本所对目标物业土地权属的核查意见..............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第二粮库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库的委托就贵库与冯永正关于原利津路2号永正大酒店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根据贵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基本概况
1998年1月16日贵库与冯永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利津路2号面积为1150平方米的楼房出租给冯永正经营永正大酒店,租赁期限为8年,2006年4月18日租期届满。2002年因筹建青岛市市级粮食储备库所需,利津路2号整体土地置换,贵库与冯永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不终止履行。为确定补偿数额2002年8月贵库与冯永正委托青岛市价格事务所对永正大酒店的损失价值予以鉴定,鉴定结果为273.314万元。经多次协商双方先后于2003年5月、2004年5月、2005年1月达成有关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根据以上协议的约定由贵库向冯永正支付总计金额为200万元的补偿金,冯永正于2005年1月腾出房屋,双方之间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拆迁补偿问题全部结束。2005年1月14日冯永正腾出房屋, 2005年1月19日贵库将200万补偿款全部付清,也就是双方在2005年1月19日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完毕。现冯永正要求贵库按照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数额即273.314万元来补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意见书(投资项目)
律师事务所关于拟投资(有限合
伙)项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公司/自然人):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您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就(以下简称“贵公司/某先生/某女士”)拟投
资(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本次投资”)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您为提请有关部门批准本次投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
1.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是在中国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基金管理
车贷法律意见书
关于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
法律意见书 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之委托,就贵司所拟开展的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
一、基本情况
贵司目前正在申请工商设立的过程中,“公司”(以下简称“财富管理公司”)尚未真正设立。
目前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方兴未艾,贵司拟在设立后以成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或典当行的形式来进行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二、法律分析
(一)以担保公司的形式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分析。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担保公司开展的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已经涉及到了贷款这一商业活动,是上述规定中命令禁止担保公司从事的,因而将极有可能会因超出范围经营而承担行政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担保公司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已经超出了其经营范围,性质上已经与银行贷款无异,是违反
合同法律意见书 - 1
合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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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文
受贵司委托由本律师对贵公司(简称乙方)与北京XXX电视商品销售咨询中心(简称甲方)洽谈的《代理销售商品合同》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审核,现针对合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合同约定:
甲方系乙方本合同涉及产品在北京地区一般代理销售方,有权监督乙方在北京及外埠的销售价格;
确认甲方为本合同涉及产品北京地区的 一般 代理商,在北京市场零售价不得低于电视购物价格; 乙方违反该条款,向甲方支付十万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此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是,一旦销售大规模展开,在我方对市场价格管控不力或管控不严的情况下,对方会以此条款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与我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此条款一方面扩大了我方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变相限制了市场竞争,在我方尚无十足把握管控市场价格使其稳定在同一水平的情况下,本律师建议将此条款删除或者将此比价限制在北京区域的同类电视销售价格中。
1、合同约定:乙方不按时供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壹仟元违约金;
本律师意见:商品售卖过程中,因原材料紧缺、货物在途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使供货不及时成为可能
借贷纠纷法律意见书模版
法律意见书
广东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执业证号:)应委托人xx的要求,就xx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xx号]及再审一案:[xx号]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xx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xx身份证(复印件); 3、xx的陈述;
4、2013年9月1日xx与黄立权签署的《借款合同》; 5.xx号案件证据(复印件)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7.《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三、获悉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xx主张,两人之前对xx号案件的诉讼、执行事宜并不知情,案件审理时亦没收到相关的诉讼材料,尽管两人经申请再审,但xx号案件的处理
政府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国 辉 2016 0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律师作为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贵局的委托,现就贵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主体合法。贵局作为地方税收征收主体,有权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出具主体合法。
二、制定程序合法。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4号)文件等规定而制定,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因此,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合法。就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看,没有违背上位法之处,也没有抵触之处。因此,其内容合法。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条件。 上述意见,敬请参考。 此致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国辉 2
政府文件的法律意见书
国 辉 2016 01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国辉律师作为威海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根据贵局的委托,现就贵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具主体合法。贵局作为地方税收征收主体,有权就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因此,出具主体合法。
二、制定程序合法。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第4号)文件等规定而制定,没有超出法律的授权。因此,制定程序合法。
三、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内容合法。就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内容看,没有违背上位法之处,也没有抵触之处。因此,其内容合法。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条件。 上述意见,敬请参考。 此致
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国辉 2
土地征收法律意见书一则
土地征收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罗克彬律师
法 律 意 见 书
[2006]北律法意见字第011号
习水县东皇镇图书村被征地农户: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你们委托,指派罗克彬律师作为你们土地纠纷案件的代理人。现该律师根据调查材料及你们反映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文件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转发通知
2005年7月26日,国土资源部对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使用土地的请示 (黔府呈 2005 28号)作出 关于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国土资函 2005 595号)。 批复 同意“习水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6.1173公顷(其中耕地5.19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未利用地2.116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8.2333公顷,划拨给习水县兴习垃圾无害化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习水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用地”;强调“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臵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重申“征地补偿安臵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公司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2]第079号
http://www.77cn.com.cn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层、12-15层(100007)
5/F,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释 义 新大洲控股
新大洲投资
五九集团
能源科技
蓝道投资
新大洲房地产
枣庄矿业
目标公司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指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 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蓝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新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九集团、能源科技
标的股权 指 转让给枣庄矿业的五九集团3.34%、26.66%、
14.12%的股权
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蓝道投资、枣庄矿业
《股权转让协议》 指 于2012年9月21日签署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
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新大洲控股、新大洲投资、枣庄矿业、五九集团
《五九集团增资协议》 指 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