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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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符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廉租资金,下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发?2006?2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预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租赁廉租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用于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级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放廉租补贴的资金由市级拨付市内四区管理、发放。
第四条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辖区内廉租补贴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市级廉租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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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租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简称廉租资金,下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青政发?2006?2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预算安排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租赁廉租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购建等相关支出,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用于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级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发放廉租补贴的资金由市级拨付市内四区管理、发放。
第四条 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编制辖区内廉租补贴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市级廉租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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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租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0〕15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六日
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濮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其收入和住房现状符合市政府规定相关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相关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 濮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建设、准入、销售、退出和上市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储备,并组织建设的实施与供应管理。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承办相关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实施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应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
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昆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昆防办字(2003)26号
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规范本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图审、施工、监督、验收、结算等工作,本着诚实信用的服务原则,结合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和我市人防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经研究讨论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主管部门
昆山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均由昆山市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门——昆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昆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昆山市人防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进行。
二、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本实施办法接受监督管理。
三、管理职责
昆山市人防办作为昆山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
在人防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职责主要是:
1、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签订的《昆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在工程建设中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
2、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所许可的范围与其承揽工程是否相符,监督其在工程建设中是否按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5]70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5〕7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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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
2020年)>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5〕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能源发展,发挥好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国家和省能源发展总体部署,以开源、节流、减排为重点,确保能源安全供应,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创新能源体制机制,着力提高能源效率,严格控制能源消费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
2012年6月11日发布 2012年6月11日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518049)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平安*县,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乡镇、村庄平安建设扎实有效地顺利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平安建设活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平安建设实行等级化管理,由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管理,实行量化管理,确保平安建设活动深入进行。 第二章平安标准
第四条按照平安建设考核情况,将全县各乡镇和各行政村分为“平安乡镇”、“不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不平安村庄”。其中“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各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级别。。
第条二级平安乡镇标准: (一)、本辖区行政村中三个级别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75%以上,其中一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35%以上,二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20%以上,三级平安村庄要达到行政村总数的20%以上; (二)、刑事案件万人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三; (三)、专职治安巡防队伍健全,且能基本发挥治安防范作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一级平安乡镇标准: (一)、本辖区行政村中三个级别平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