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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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土地管理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2008-12-02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土地管理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2008-12-02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产”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针对城区国有土地的开发和出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第三产业活跃发展。
白水县城区“三产”用地供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区范围内第二产业向园区、工业
集聚点等功能区集中,进一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以下简称“三产”),调整产业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土地,鼓励通过搬迁或
优化调整后改变土地用途,发展第三产业:
1、城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取
得的工业、仓储等土地。
2、历史形成的城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地或企事业单
位国有划拨用地。
3、凡属产业导向要求必须禁止、淘汰或调整升级的项
目用地。
4、因环保、安全等问题影响人居环境的项目用地。
5、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项目用地。
6、倒闭、破产、关停的项目用地。
本文针对城区国有土地的开发和出让,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第三产业活跃发展。
第三条 “三产”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办理,本办法不再赘述。
第四条 白水县城区范围以外区域不符合现行城市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居)民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
第三条 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个人建房用地宜安排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第四条 个人建房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行、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
凡新建、拆建和扩建住宅的,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应与农村宅基地减少相挂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应通过宅基地复垦等形式增加耕地,解决农村个人建房用地。
个人建房用地建设应尽量规划和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鼓励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建设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效益型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改革农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农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居建设的总体原则是“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城区9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实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多层、高层公寓的方式,其他区域的农居建设实行统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在农居集聚区范围内建设低层多户联排房屋及多层公寓;在梳理式改造区推广多户联排,鼓励建设多层公寓,确实不能联排建设的,允许以单家独院形式建设。
农居建设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农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农居点建设必须符合区域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大全
篇一: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一、企业公司管理大纲.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员工守则.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一部分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一章 文件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 保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度. . . . . . . . . . . . . . 10
第五章 证照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15
第六章 证明函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15
第七章 会议管理制度. . . . . . . .
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统筹利用管理办法
附件
从化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统筹利用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集体留用地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集约高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投资者和政府共同推动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多赢局面,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村集体留用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按照实际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商品住宅除外)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在从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含历史留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第四条 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留用、整合开发”的原则。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政府 日期:1992-06-08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初改)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月日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施农用地范围
第二条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初改)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月日
绵阳市辖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施农用地范围
第二条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