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变更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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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读
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2008-1-29 13:4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概述
若从分值分布看,《合同法》在所有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中可谓是一骑绝尘,斯上均分值50分以上的业绩使得其他部门法望尘莫及。而在合同法典颁行灾害后的1999年、2000年两届律考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更是连续达到了60分以上,实为不折不扣的律法规之第一大户。
上面所讲的60分还仅仅是指直接依据《合同法》的条文的试题分值而言。若再考虑加上其他与《合同法》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的试题分值,其总分值应在80分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担保法》之担保合同,《保险法》之保险合同,《劳动法》之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之俩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伙企业法》之合伙协议,《仲裁法》之仲裁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房地产交易合同,《土地管理法》之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产品质量法》之产品责任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合同,以及《海商法》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等待此诚可谓律考总分400分,合同法五分天下有其一。合同法不精,行“津卡”难矣。
从题型看,《合同法》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从近两年考试情形看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解析
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解析
一、概念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
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二、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范文
合同变更协议书
XX更协字()第号
商务单位:XXXXXX 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
甲方工厂:
乙方:
承办单位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深宝协字()第号协议,成立甲方工厂。
批准文号是深宝外引字()第号,加工装配。协议有效期至年月日。各方合作良好。由于
原因,现作如下变更:
1、承办单位:由原变更为。
2、承办单位名称:由原变更为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此法条。
21 、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梢的事实。( 2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无过错。即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 )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成者不正当地便用。泄浦成者不正当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2009年0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71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吴纪树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223)
通常意义上,法律被视作一种有形的制度,法律规范的背后必然蕴含着法的价值。法律的设计者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而制定法律,而法的首要价值乃是正义,所以法作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应当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依归。法律是由具体生活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形式,负有规范一定生活秩序的任务,然一此形式规范仅系法律的抽象分析,无法适应社会不断进步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环境的需要,其中尤以人类行为当时所不可预料的障碍为最。在合同领域之中,契约因不可预料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得显失平衡,而当事人又均无过错,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然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基于此,为避免此种非正义结果的发生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使没有规定此原则的国家的法官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法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如此以限制当事人原来的意思。以此重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析情事变更(rebus sic stantib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2009年0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71
试论合同法的情事变更原则
□吴纪树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223)
通常意义上,法律被视作一种有形的制度,法律规范的背后必然蕴含着法的价值。法律的设计者为了实现法的价值而制定法律,而法的首要价值乃是正义,所以法作为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规范应当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依归。法律是由具体生活经验所形成的一般形式,负有规范一定生活秩序的任务,然一此形式规范仅系法律的抽象分析,无法适应社会不断进步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环境的需要,其中尤以人类行为当时所不可预料的障碍为最。在合同领域之中,契约因不可预料的情事变更而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变得显失平衡,而当事人又均无过错,如果法律再强迫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然违反法律的正义精神。基于此,为避免此种非正义结果的发生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使没有规定此原则的国家的法官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创造)出情事变更原则,赋予当事人以解除契约的权利,或者法官在审判中对契约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如此以限制当事人原来的意思。以此重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分析情事变更(rebus sic stantib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第一部分 选择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第一部分 选择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
合同法
作业形式 书 面(不收打印稿) 各教学中心学员(上海总部学员除外):交给当地教学中心。提交时间以当地教学中心规定的提交期限为准。 提交地点及 上海总部学员:面授课程的作业,学员上最后一次面授课时,把提交时间 书面作业当堂交于任课教师。但若面授教师对提交地点、提交时间或提交方式等有特别要求,请以面授教师的要求为准。网上直播课程的作业,请按课表上规定的最后期限交给班主任。 占分比例 总成绩的20% 1、请给提交的作业加一个封面,上面注明“所属站点、年级专业、备注 学号、姓名、课程名称” 2、作业过期不交或相互复印、雷同,则作业成绩以“0分”计。
《合同法》课程第一次作业?
第一部分 选择题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C )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2、下列合同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 D ) A.劳动合同 B.遗赠扶养协议 C.收养合同 D.行纪合同
3、合同债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B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4、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C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
合同法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C) A、发布拍卖公告 B、寄送商品价目表
C、在报纸上发布新书广告,称款到发书 D、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发布招股说明书
甲公司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关于某项目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招标书后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甲公司经过决标,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下列各项正确的是:(ACD)
A、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B、甲发出招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C、乙发出投标书的行为为要约
D、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为承诺
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是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甲公司因建楼急需要水泥,遂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我公司愿购贵厂XX型水泥50吨,单价300元/吨,货到付款。第二天乙水泥厂即向甲公司发出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甲公司发函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B、乙公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百十五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的特征如下:
(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因此它应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
(2)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其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