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山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山西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对不符合的部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征收”。依法征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
耕地开垦费征收的对象是:凡在德宏州境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都必须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缴纳的标准是:水田按每亩3000—6000元,旱地按每亩2000—4000元,征收标准若发生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大中型农田水利、能源、交通等重点工程,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其办理。
三、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
耕地开垦费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缴纳,由县、市国土资源
耕地开垦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3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2008?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20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二、省补充耕地
凡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
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
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
发[2000]48号】-[综合法规类]
时间:2015-08-02 来源:网络综合 【以文搜文】
【提要】辽宁法律知识 : 辽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综合法规类]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18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和征收标准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眼2006演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1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2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4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 7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10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 12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16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
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1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目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3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 9 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 11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15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1〕120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 1 —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自2006年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以来,全省各地积极征收,严格支出,推动了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序开展,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一补一”和耕地总量的年度平衡。但是,随着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土地开发整理难度明显加大,成本不断提高,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0〕2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等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实际投入情况,并参照相关省份耕地开垦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
2015年3月13日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