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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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附件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全体委
员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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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附件2: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年9月30日全体委
员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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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统一管理。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管理。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具体为: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具体为: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三条 《规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在职职工主要是指在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 (一)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
(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三)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五条 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对单位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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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军队转业干部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户籍为衢州市且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购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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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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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用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
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7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印发《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共16条。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时 间
2014年7月29日 目录 1通知 2实施细则 折叠编辑本段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药提取和提取物是保证中药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和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中药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中药提取或外购中药提取物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给中药的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加强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生产行为,保证中成药质量安全有效,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药提取是中成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其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提取能力。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异地设立前处理和提取车间,也可与集团内部具有控股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共用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二、中成药生产企业需要异地设立前处理或提取车间的,需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跨省(区、市)设立异地车间的,还应经车间所在地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
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6]1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
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泉政办〔2016〕1号 2016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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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等;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自然人担保的形式。
第四条 受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对象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职工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2)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30%;购买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