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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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 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
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11]3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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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文件公通字[0]0 2 1 3号 1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 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术创新,提高服务公安工作、服务实战的水平。 第二章管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充分发挥警犬技术对于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组织管理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警犬技术工作是指警犬技术的组织管理、 障等工作。发,各警种应当根据警务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装备警犬。~
第五条全国警犬技术工作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统第六条公安部直属警犬基地、研究所在公安部刑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79 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
2019年公安机关大练兵动员讲话
公安机关大练兵动员讲话
做一个先进的共产党员公安局长在市局大练兵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大练兵活动有效开展
开展大练兵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和综合作战能力,确保公安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迫切需要。开展大练兵活动不仅是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长期的艰巨任务;不仅是提高民警素质的一项具体措施,更是提高民警自我防护能力的实在行动。
b5E2RGbCAP 我局大练兵活动目前已经展开。5月14日,在全国大练兵电视电话动员大会结束时,继先局长对全局大练兵活动作了动员讲话,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真学苦练,切实提高全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会议结束后,市局成立了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组建了大练兵活动办公室,下发了大练兵活动工作意见。各区市县(分)局、主要警种支队均制定了方案,不失时机地展开了大练兵活动,开局很好,希望各单位保持这种好的势头。大练兵练什么、怎么练,上下指导思想、练兵内容、具体要求都已经明确。但是全局发展状况还不平衡,个别单位仍按兵不动,没有紧迫感。因此,
2019年公安机关大练兵动员讲话
公安机关大练兵动员讲话
做一个先进的共产党员公安局长在市局大练兵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大练兵活动有效开展
开展大练兵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和综合作战能力,确保公安机关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迫切需要。开展大练兵活动不仅是紧迫的现实任务,也是长期的艰巨任务;不仅是提高民警素质的一项具体措施,更是提高民警自我防护能力的实在行动。
b5E2RGbCAP 我局大练兵活动目前已经展开。5月14日,在全国大练兵电视电话动员大会结束时,继先局长对全局大练兵活动作了动员讲话,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行动起来,真学苦练,切实提高全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实战本领。会议结束后,市局成立了大练兵活动领导小组,组建了大练兵活动办公室,下发了大练兵活动工作意见。各区市县(分)局、主要警种支队均制定了方案,不失时机地展开了大练兵活动,开局很好,希望各单位保持这种好的势头。大练兵练什么、怎么练,上下指导思想、练兵内容、具体要求都已经明确。但是全局发展状况还不平衡,个别单位仍按兵不动,没有紧迫感。因此,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 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
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公安机关精细化管理调研报告
篇一:关于大学生民警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关于大学生民警队伍建设调研报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大学生民警队伍建设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实现公安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我局积极迅速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各警种、单位进行了调研活动。近年来,我局为提高公安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后备队伍建设,改善公安队伍的知识、年龄结构,从全国高等院校选拔来一定数量的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公安队伍,为公安队伍建设带来了勃勃生机和活力。历届局党委都高度重视对大学生民警队伍的关心、培养和使用,始终把大学生民警队伍管理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一、大学生民警队伍的基本情况。目前全局共有大学生民警67名(男59名,女8名),占全局民警总数的12.7%。具有大专学历的有32人,大学学历的有35人。2010年,分局党委从近年招录的大学生民警队伍中提拔任用了4名同志担任基层所队中层领导。二、大学生民警队伍发展状况我局初步考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长效机制的建设为主线,以强化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为根本,谋求公安队伍建设的新发展。重点落实“七抓”(一)突出根本抓教育。解决公安队伍建设最大的问题是素质问题。抓教育是提高民警综合素质的前提和保证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和执行文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8月29日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 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和执行文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8月29日
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加强公安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制止、查处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 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2012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修订最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7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