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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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种设备检验所程序文件,内有质量记录目录
广东省清远市锅炉容器与 特种设备检验所
程序文件
第一版
编制:本所编写组 审核: 批准:
受 控 √√ 广东·清远 非受控
发布:二00四年八月一日 实施:二00四年八月一日
★★★★★★★★★★★★★★★★★★★★★★★★★★★★★★★★★★
广东省清远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程序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l.0 目的
对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实施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0 范围
适用于本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文件(包括外来文件)的控制。
3.0 职责
3.1 综合室负责文件的接收、发放、更改控制和管理。
3.2 质量负责人、副所长负责相关文件的审核,所长负责相关文件的批准。 3.3 各职能部门负责现行相关有效文件的使用、保存、更新等管理。 4.0 程序
4.1 本程序管理的文件包括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外来文件。 4.2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
广州特种设备检验所程序文件,内有质量记录目录
广东省清远市锅炉容器与 特种设备检验所
程序文件
第一版
编制:本所编写组 审核: 批准:
受 控 √√ 广东·清远 非受控
发布:二00四年八月一日 实施:二00四年八月一日
★★★★★★★★★★★★★★★★★★★★★★★★★★★★★★★★★★
广东省清远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 程序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l.0 目的
对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实施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0 范围
适用于本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文件(包括外来文件)的控制。
3.0 职责
3.1 综合室负责文件的接收、发放、更改控制和管理。
3.2 质量负责人、副所长负责相关文件的审核,所长负责相关文件的批准。 3.3 各职能部门负责现行相关有效文件的使用、保存、更新等管理。 4.0 程序
4.1 本程序管理的文件包括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外来文件。 4.2 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
特种设备检验所报检申请表
QTJ/JLJS03-2011-3/0
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报检申请表
注:1、该表公表示申报检验工作过程,现场检验仍须按检规审查有关资料。
2、对于电梯、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检单位须与检验室联系确定具体检验时间。
3、“有无变更设计”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中是否对设备原设计进行更改;
是否用了零配件代用品。该栏目请用文字详尽填写。
4、定期检验可以按单位报检,其余的按单台设备报检。
5、设备出厂编号:定检的可填设备注册号,其余的填合格证上的设备制造编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包括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作者:特监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76 更新时间:2009-3-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PDF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
(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如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较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应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县级质监局如何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要了解掌握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新购买、新安装的设备不知是否为特种设备,根本不把它作为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特种设备,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企业主体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
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附件: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收项
费目
标
分准
类制造过程
监督检验
(元/台)
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元/台)
改造或重大维修
过程监督检验
(元/台)
停炉内外部
宏观检验
(元/台)
锅炉辅机及
管道附件
宏观检验
(元/台)
强度
校核
(元/项) 常规监检全过程监检
小型蒸汽锅炉按锅炉出厂价的0.8% 按锅炉出厂价的0.7% /
按改造费或
重大维修费
(含主材)
的3% 1×L 10 30
D≤0.5 按锅炉出厂价的0.7% 按锅炉出厂价的0.5% / 160 40 50 0.5 2 35 (D-35) 700 D>130 按锅炉出厂价的0.3% / 按锅炉出厂价的0.75% 0.3Q 1000 备注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L为锅炉水容量,单位为l;Q为额定发电功率,单位为KW/h。 2、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常压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t/h;余热锅炉受热面积 30m2折算为1t/h。 3、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中锅炉出厂价系指包括锅炉本体(包括燃烧设备、烟道和风道、自控仪表)及钢架、平台、扶梯在内的设备出厂价,安装过程监督检验中锅炉出厂 价还包括炉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