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质监文[201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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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质监量函〔2010〕63号
鄂质监量函〔2010〕63号
关于2009年度湖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
计量达标单位的初审名单公示
开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是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服务民生、构建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和《湖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加油站、眼镜店、超市、医院、珠宝金行等申报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评定,现将通过初审评定的57家企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7天,2010年8月30日至9月5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省质监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省质监局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附件:2009年申报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初审通过企业名单
联系人:陈 莉 万文杰
联系电话:027—87811821 传真:027—87811821 电子邮件:hbzjjjlc201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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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鄂质监量函〔2010〕63号
鄂质监量函〔2010〕63号
关于2009年度湖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
计量达标单位的初审名单公示
开展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是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服务民生、构建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和《湖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加油站、眼镜店、超市、医院、珠宝金行等申报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评定,现将通过初审评定的57家企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7天,2010年8月30日至9月5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省质监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省质监局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附件:2009年申报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达标单位评定初审通过企业名单
联系人:陈 莉 万文杰
联系电话:027—87811821 传真:027—87811821 电子邮件:hbzjjjlc201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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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鄂人2008.21号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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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鄂人2008.21号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
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
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
2011 24号文医院表格
附表四
森工林区(填报单位: 序号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年(人员 类别 性别
)月份参保人员在林业职工医疗住院社保部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明细表单位:人、元 就诊日期 出院日期 住院 天数 病案号 病种定额 单据号 诊断 本次住院医药 个人应承担 费总金额 金额 社保预留 10% 本次住院社保 核销金额
合计 注:此表一式四份,医院业务、财务各一份,社会保险机构业务人员、财务各一 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审后将上报纸制和改后电子文档保存在社保业务部门。 医院制表人: 社保审核人: 社保复审人: 财务审核: 财务复审: 打印日期:
第 1 页,共 2 页
附表四
森工林区( )年( )月份参保人员在林业职工医疗住院社保部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明细表
填报单位:
单位:人、元
注:此表一式四份,医院业务、财务各一份,社会保险机构业务人员、财务各一 份。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审后将上报纸制和改后电子文档保存在社保业务部门。
医院制表人:社保审核人:社保复审人:财务审核:财务复审:
打印日期:
人员在林业职工医疗住院社保部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明细表备注(个人 编码)
上报电子文档,审后将上报纸制和改后电子文档保存在社保业务部门。
第 2 页,共 2 页
表
上报电子文档,审后将上报纸制
郑质监质函14号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函
郑质监质函[2012]14号
关于转发《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
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根据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省名推委、省局决定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现将省局《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局积极贯彻落实,按照省局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2012年河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目录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参加。
参加会议的企业和人员名单市局将按前期各县(市)、区局上报的拟申报企业和人员信息进行上报,如有变化,请各县(市)、区局在8月21日12:00前将参会回执报市局。
联系人:李晓虎 联系电话:67184831 电子信箱:zzzhiliang@163.com
附件: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
2012年8月20日
关于召开2012年河南省名牌战略
推进培训宣贯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大力实施质量立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解读《75号文外汇登记最新规定——汇发〔2011〕19号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1〕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现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有关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与资金汇出核准、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中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
鄂政发〔2006〕53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06?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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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促进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重点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
国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