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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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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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

云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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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业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的步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引导绿色施工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在我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业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为与全国绿色施工总体要求相一致,该项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立足于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高、循序渐

进,最终达到在全行业全面开展的目标。各相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绿色施工导则》,认真实践,积极申报,踊跃参加这项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

云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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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业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行业改革发展的步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引导绿色施工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云南省建筑业协会在我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业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为与全国绿色施工总体要求相一致,该项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立足于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提高、循序渐

进,最终达到在全行业全面开展的目标。各相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绿色施工导则》,认真实践,积极申报,踊跃参加这项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条件:

1、申报工程应是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

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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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企业的提取标准,按每吨煤10元提取。

(二)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提取。

(三)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

售总额的2%提取。

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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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企业的提取标准,按每吨煤10元提取。

(二)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提取。

(三)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

售总额的2%提取。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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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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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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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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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编制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

目录

1 编制的目的意义、必要性、依据及过程 .................................................................. 1 1.1 编制的目的意义 ....................................................................................................... 1 1.2 编制的必要性 ........................................................................................................... 1 1.3 编制依据 ................................................................................................................... 2 1.4 编制过程 .....................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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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