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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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标签:文库时间: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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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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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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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2007]29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

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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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会[2007]29号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建立真实、全面、动

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管理体系,增强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处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各类非信贷资产。

(三)本指引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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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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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

[2006]23号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制定本指引。

一、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所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本指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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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学习和 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 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目 录 则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 第三章 社团贷款筹备组织 第四章 社团贷款管理 第五章 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章 外部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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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浙信联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现将《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农信联社。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若干意见》(浙信联发〔2006〕17号)、《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浙信联办〔2009〕31 号)及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从事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其他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农信联社依照本办法,负责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包括组织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确认与资格撤销。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取得信贷从业资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考评。

第五条 从事信贷业务工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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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浙信联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现将《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农信联社。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若干意见》(浙信联发〔2006〕17号)、《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浙信联办〔2009〕31 号)及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从事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其他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农信联社依照本办法,负责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包括组织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确认与资格撤销。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取得信贷从业资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考评。

第五条 从事信贷业务工

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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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 法律风险 培训大纲

“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特别说明,本培训大纲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 培训对象: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工作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 时间:2天,其中第一、二部分、第三、四部分各为一天; 授课方式:老师讲解+学员讨论+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 民法通则

2、 物权法

3、 公司法

4、 合同法

5、 担保法

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7、 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8、 民事诉讼法

第二部分 个人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1、个人消费类贷款

2、个人汽车贷款

3、个人经营性贷款

4、生源地贷款

5、个人创业贷款

1

信贷业务 法律风险 培训大纲

6、个人购房贷款

7、公职人员个人贷款

8、个人信贷业务常见法律风险问题与化解

8.1.已婚人员贷款

8.2.未成年人贷款

8.3.“假按揭”风险防范与化解

8.4.“转按揭”风险防范与化解

8.5.借款人意外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风险与化解

8.6.借款人外地资产担保风险防范与化解

8.7.贷款流程及优化

第三部分 公司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3、固定资产贷款

4、项目融资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6、法人按揭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