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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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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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

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1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5日修正,现予公布。

2013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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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2-06-21 09:56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实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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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9.20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7年4月9日)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0日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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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员

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区的社会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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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

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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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10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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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PE VC的开山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7日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创业投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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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PE VC的开山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7日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活动,保障创业投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创业投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以自有资产专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依据本条例登记注册,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第三条 个人和非依据本条例设立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创业投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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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发布时间:2014-01-30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公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三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与防止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将控烟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体旅游、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口岸、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倡导不吸烟的文明意识,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对控烟的宣传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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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0年10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深圳

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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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1.道路交通事故及构成要点:

定义: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重

新进行了定义: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要点:车辆、在道路上、交通性质、人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人的心态。

2.道路交通事故类型:

(1)按事故形态分类: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2)按事故责任分类: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

(3)按事故后果分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4)按事故原因分类:主观原因、客观原因。

3.我国与道路安全状况较好的国家相比,道路交通事故有以下特点:

(1)事故死亡人数多: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多,不仅表现在绝对数量较多,而且单位事故的死亡人数也多。

(2)事故总数有所减少,安全形势依旧严峻:从2004年开始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数、死亡人数逐年递减,目前死亡总人数仍约有6万多人,安全形势依旧严峻。

(3)高速公路事故率大大高于普通公路。

4.道路交通系统:

系统概念:系统就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而又相互区别的若干组成部分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