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23条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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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年11月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法律体系《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除特别注明外,本PPT中所称保 险法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 时又注意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 为特别法的要求。 贯彻了《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 精神,同时又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订 立的合同在新法实行后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规定此时的 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新法具有溯及力。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 院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2011年11月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法律体系《保险法》及司法解释(除特别注明外,本PPT中所称保 险法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制定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 时又注意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 为特别法的要求。 贯彻了《立法法》第84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 精神,同时又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订 立的合同在新法实行后依然处于存续状态,因此规定此时的 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新法具有溯及力。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1保险法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 院
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合集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合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个税管理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个税管理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06月20日颁布 2.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3日颁布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颁布
4.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颁布 5.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颁布 6.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颁布 7.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颁布
8.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颁布
9.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颁布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
篇一: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对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的理解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产生这样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期满,那么抵押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在15日内提起诉讼。而如果主合同期未满或者离主合同期满还有很长时间,那么抵押权人就无法起诉。因为抵押权人同时是债权人,债权人在主合同期满前依法不能要求兑现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为没有起诉的权利,不能在15日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这样的话,《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就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其实,《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是融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一体的司法解释,应该将其理解为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案件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 值得探讨的是关于这类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存在的合法性及技术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此类案件能否作结案处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条文】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对象与行为限制的规定。
转投资,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或更)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一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要求完全赔偿。此处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
担保法司法解释评析
篇一: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 《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 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 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 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 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 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 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 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 和学校的老师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新)
第十三条【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
【法条表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双方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在银行贷款,如房产权证登记于该方名下,应当认定此房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剩余贷款属该方单方债务,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增值收益的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
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条表述】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或配偶一方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二)因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维持所负债务;
(三)夫妻约定要共同偿还的债务;
(四)因夫妻一方为治疗疾病支出必要医疗费用所负债务;
(五)为履行一方个人其他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罚金等所负债务。
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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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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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百六十七条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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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将应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