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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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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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品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口岸检验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特制订本规定。

二、进口药品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报验单位应当负责抽样所需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品名称、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剂型、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抽样。

四、供国内分包装的进口药品制剂的抽样,进口单位应当提供大包装《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分装批件,按分装后的规格及数量,比照相应制剂的抽样规定办理。

五、抽样数量

除特殊规定与要求外,一般为检验用量的三倍。检验后剩余样品除留样备查外,应当退回报验单位。 六、抽样方法 (一)原料药

1.药品包装为10公斤以上的

10件以内,抽样1件;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计;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计;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计;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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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49道

当选题39道

1 药品必须经由( )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 ( ),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A口岸检验 B进口备案 C出口备案 D口岸备案

3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 )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 ),( )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A药监局申报,药监局 B公安局申报,公安局 C工商局申报,工商局 D海关申报,海关

5 ( )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海关总署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海关总署

6 ( )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 A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B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口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口岸海关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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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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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目检验牲疫 0 8 第 1期 20CHI N E I D ARA I NA I SP CT ON AN 0U NTNE

或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则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

行政诉讼的机会,这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审视,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检验检疫机构未告知复验事项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此时诉讼时效为 3个月;之 .反 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延长至 2年。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仅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 从仅

和申请期限作为抗辨的理由,使检验检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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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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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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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目检验牲疫 0 8 第 1期 20CHI N E I D ARA I NA I SP CT ON AN 0U NTNE

或履行告知义务有瑕疵则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

行政诉讼的机会,这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角度审视,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检验检疫机构未告知复验事项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的,此时诉讼时效为 3个月;之 .反 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诉讼时效有可能延长至 2年。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仅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告 从仅

和申请期限作为抗辨的理由,使检验检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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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文书

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 1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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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1供施工分承包商施工用的图纸文件均应有供施工用图签标识。 2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应按照设计文件中对产品的规格、位号、材料标号等的要求,建立与设计文件表示方法一致的铭牌或标牌标识。

3施工分承包商采购的设备材料标识应与设计文件相一致在材料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品,应做出明显状态标识。

4在搬运、贮存和交付过程中,库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保护好产品标识,若一旦因故损坏时应立即修复。

5成批产品的标识,入库后需分小批出库时,应按规定进行标识转移(如板材牌号、批号、炉号的转移;管材牌号、批号等的转移,以及线材、型材色标的转移)。严格防止使用无标识的产品。

6施工现场安全和危险警告标示

7为确保设备在使用中或在修理中的运作安全,必须在其控制开关柜处加附危险警告标签。

8现场埋设的电缆应按照规范加设标志桩。

9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应经总承包商安全人员检查合格后加检验标签,有检验标签的施工设备才能运行。

10施工分承包商搭设的脚手

易混淆药品、高危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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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人民医院

易混淆药品、高浓度电解质、高危药品的

贮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药品管理,确保安全使用,保证药学服务质量及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如下相关管理规定。

一、易混淆药品的贮存规定

一、 易混淆药品的概念

易混淆药品,是指具有相同药品名称但不同剂型(多剂型);具有相同药品名称但不同剂量(一品多规);外观或包装相似、读音相似(看似、听似);以及由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混淆的药品。

二、易混淆药品的标识管理

对于易混淆的药品,各药品使用单位(药库、药房、病区)统一要求在药品标签或存放药品的区域,使用统一标识以示警示和区别。药房、库房设专区存放;病区实行专柜加锁存放。

三、易混淆药品的存放管理 对于易混淆药品,除了按照本品储存要求和各药品使用部门药品存放相关管理规定存放外,要求彼此易混淆的药品不能并列存放,或重叠堆码混放。

四、易混淆的药品管理的检查

药剂科质量控制管理小组定期对各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记入《科室质量控制表》,发现易混淆药品没有按照如上规定管理的,指出其错误要求改正,定期复查。

二、 高浓度电解质、高危药品贮存规定

高危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 1

病区则必须做到专柜加锁,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

ROHS产品的标识追溯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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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产品的标识追溯管理规定

1.0 目的

当产品出现环保异常时,能够有效、快捷地追溯到原材料、零件厂商、生产厂商的生产批次,对公司环保材料从采购、进料、成品入库、出货及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检验状态、产品状态的标识进行规定。

2.0 适用范围

本公司原材料、部品、产品检验状态和产品状态的标识、追溯过程。

3.0 定义

4.0 职责

4.1品质部负责各阶段标识状态的策划和规定;

4.2部品厂商、产品生产厂商负责按公司标识规定实施生产各阶段的标识;

4.3采购部负责按标识规定实施各阶段的追溯。

5.0 规定

5.1环保材料的标识(含部品)

5.1.1采购部按产品所需材料表进行采购物料,并指示材料厂商直接送货到生产厂商;

5.1.2品质部负责制定材料检验标准,生产厂商负责依据标准进行检验,并确认提交的

ICP数据(或成分表);

5.1.3生产厂商应按本公司品质部规定的检验规范对材料的ICP数据进行抽样检验,检验

完成后,在外包装上加盖QC印章和环保标签(ROHS对应品),以示防止污染作业、及符合环保要求,并记录检验结果及采购批次;

5.1.4生产厂商负责定期将检验结果提交本公司品质部,品质部负责对其进行确认;

5.1.5检验合格后,由生产厂商生产部物料仓办理入库手续,在物料卡上、《入库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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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

范文

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建管字[2004]第27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竣工工程镶嵌工程标识牌制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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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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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