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湖南省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湖南省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同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同政府令
第202号
《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确保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包括新车和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用于运输经营以获利的车辆,包括货车、大中型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它营运车辆。
第三条 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信用社由各县级联社进行审定,合作汽车经销商由各经办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担保、利率
第四条 借款人所购新车为自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60%;所购新车为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价款的5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购车价款的40%。
第五条 新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
- 1 -
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
湖南省水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
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
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
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
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
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稿
甘肃银行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行客户战略发展要求,立足
中端客户、争取高端客户,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服务,丰富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贯彻国家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个人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自然人给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的期限和可用额度内,向我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房产等有价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条 个人信用贷款适用范围指针对我行个人优质客户(见附件1)推出的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借款人的准入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贷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我行优质客户 (一)优质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25周岁至60周岁,具有合法有效的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湖南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
偿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金?2008?29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风险 补偿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90份 2008年9月16日印发
1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
湖南省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
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