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信息防泄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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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上个人隐私保护
目 录
摘 要 ······················································································
保护个人隐私作文600字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密秘,这在法律上称为个人隐私。如自己的私人日记、电话号码、照相薄都是个人隐私。
现在手机己经成了我们不可缺少的物品,事事都须要手机,连路边卖糖葫芦的小摊都用微信支付宝,但这也使盗取个人隐私的人方便了许多。
如果你下载了一些支付软件,你的手机肯定会天天弹出一些‘你中奖了’之类的广告,只要你点进去,就会让你下载软件,在里面领取几元钱的小红包。在你正为‘赚到钱’而高兴时,你的个人隐私就被骗子无声无息地盗走了。
法律对儿童的个人隐私也非常重视。父母未经允许观看孩子的私人日记也是侵犯个人隐私的一种行为。但个人隐私也不是孩子作弊的子护身罩。哈佛大学应该人人都知道,不妨看看他们对作弊学生的处罚。该校曾有125名学生合作作文作弊,哈佛大学宣布,勒令60名参与考试作弊的学生休学,剩下涉嫌作弊的65名学生一半留校察看,另一半得到赦免。而我们中国的学校对于学生的犯错,似乎只是强调一个‘宽容’。不久前,山东大学勒令一些"打酱油"的学生退学,竟然也招致一片骂声。至于中小学校园当中,惩罚学生更是成了学校与老师不敢涉足的雷区。
在生活中,你小小的举动就可能是自己的个
SSL证书保护网上个人隐私 - 图文
SSL证书保护网上个人隐私(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9日 13:26 计算机世界
[商用频道]
[企业采购]
[办公打印]
[投影机]
[服务器]
[网络与安全]
[电脑]
[软件及服务]
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的重要话题之一是保护人们网上隐私的安全。这一话题非常引人关注,它提醒人们,在日常上网的过程中,尽量注意不要让个人隐私在网上暴露;同时,也对ICP或电子商务网站,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购物等网站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站能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一方面证明自己的网站是真实而非假冒的,另一方面保护用户信息传输的安全。 - 本报特约撰稿 王高华 什么是SSL证书?
SSL证书有成熟的国际标准,是目前证明网站的真实性、保护用户隐私信息安全的唯一有效的技术手段。
网上流行的名言是:“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一语道出了互联网的匿名特点。但这对于网上购物和电子商务来讲是危险的,因为您不能也不应该相信所访问的网站就是其所称的某某公司(某某品牌)、或是现实世界中的某某公司(某某品牌)。同时,互联网所使用的 IP 技术是明文传输信息,这样,如果您在网站上提交的所有机密信息不采
氨区防泄漏措施
氨区防泄漏措施
随着国家对大气污染排放物要求越来越严格,国内新建火电机组均需同步建设脱硝装置,老电厂也需按期进行脱硝改造。由于火电厂脱硝工程以危险化学品液氨作为SCR法烟气脱硝的还原剂,且其储存量通常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使还原剂制备与储存场所一一氨区存在氨泄漏、造成大量人员中毒伤亡及环境污染风险。作为脱硝装置重要组成部分的氨区,其安全性与可靠性将直接影响电厂及脱硝装置的运行安全,故氨区设计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执行。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氨区防泄漏措施:
一、氨区安全设计
1、氨区选址 1.1位置
脱硝还原剂卸料、储存及制备场所集中布置在相对设施区的常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1.2防火距离
氨区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及氨区内部设施的防火距离符合GB50016、GB50160的规定;其中,氨气按乙类可燃气体,液氨按乙A类可燃液体考核(《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条文解释表1,2规定)。此外,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与液化烃储罐相同。详细见表一:
表一:防火距离明细
规范要求序号 1 2 3 4 5 6 7 8 1.3防火堤
名称 液氨储罐与主要道路边间距 储罐与压缩机间距 鹤管与压缩机间
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
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
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安全管理措施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措施。
一、防火与防爆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
防火防爆防雷防泄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辩论赛
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
首先明确前提(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为了利益冲突时
反方可能观点
1、公众利益不等于公众知情权,个人利益也非个人隐私
辩题才有意义),那么再明确知情权与好奇心的区别,其次说明权,且公众利益也包含个人利益,两者概念有交叉,不能够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在同一情况下孰轻孰重(当然是公众利作为评判的依据 益),在理出论点如社会价值导向,公众监督作用等等
一辩陈词
我们从未说过公众利益等于公众知情权,但是如果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话,公众利益必然受到损害。比方说非
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观点是: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典的消息由于保护患者隐私没有公开,就会导致大家不知道私权。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在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消息而疏于防范,身边的人就有可能也换上非典,这不正是国基本法中首先明确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公众利益的损害吗?而且我们这里所说的公众利益是只广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首先我方明确表示: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都是公民最基
义上的,一个统筹的概念,既:着重把握整体利益。
2、个人隐私权是指: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然人
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冲突,只有在少数由于利享有
危险化学品泄漏防控计划及泄漏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
泄漏风险防控计划及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一、泄漏的定义、表现形式、分级及主要危害。
1、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
2、泄漏的表现形式。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泄漏主要包括易挥发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种物料的源设备泄漏两种形式。逸散性泄漏主要是易挥发物料从装置的阀门、法兰、机泵、人孔、压力管道焊接处等密闭系统密封处发生非预期或隐蔽泄漏;源设备泄漏主要是物料非计划、不受控制地以泼溅、渗漏、溢出等形式从储罐、管道、容器、槽车及其他用于转移物料的设备进入周围空间,产生无组织形式排放(设备失效泄漏是源设备泄漏的主要表现形式)。
3、泄漏表现形式与结果。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泄漏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可导致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可导致职业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4、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气体、粉尘泄漏分为轻微泄漏、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级。
1)轻微泄漏:指静密封点的渗漏(无明显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钟1滴)以及动密封点每分钟滴漏超过指标5滴以内。
轻微泄漏一般是因法兰密封面或垫片失效
国家审计署防信息泄漏专用方案
方案
目 录
1 前言......................................................................................................................................................... 2
2 安全需求分
析......................................................................................................................................... 3
2.1 信息化审计特点以及安全问题............................................................................................. 3
2.2 信息化审计安全需求分析...........................................................................................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介绍了美国《隐私权法》的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个人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公民查询与修改个人记录的权利、对行政机关的限制与要求、免除适用的规定、该法与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系;论述了我国研究和借鉴国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信息法制建设力度,在确保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关键词隐私权法个人信息信息公开信息安全政府 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ThePrivacyAct[1],1979 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1立法原则
《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①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
②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
③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④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 一辩二辩稿
1. 定义:我们承认对方所提到的,公众应了解财产公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活动问题,但
是我方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民众作为一个自然人的隐私权,政府官员依其官方身份实施的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行为及依据该身份获取的收益,不属于隐私权的范围,政府官员的权利、财富(比如坐什么车、吃什么东西)是国家赋予的,是应该被披露的,而隐私权(比如家庭情况)是属于他个人的。真正牵扯到政府官员的个人隐私权的,是他的日常行为活动,早晨吃了什么饭,也有必要活在公众的监视之下吗?如果公众知情权大于个人隐私权,岂不意味着官员的所有私生活都要赤裸裸地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这突破了道德底线!
2. 我方资料显示,官员个人信息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这个信息有义
务向公众公开,而且我方需要强调的是,这并非是官员个人隐私,另一个只是官员自身私生活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隐私,如果公众试图对这方面行使知情权是不合法的。 3. 再则,正如我方一辩所言,政府官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诚然起到了公众监督的作用,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 这件事情的负面效益:
4. 一、政府官员行使涉及国家机密事务时,还要向公众公开吗?是国家利益为重还是人民
知情为重?如果有敌对政客、恐怖分子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