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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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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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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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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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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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汇发[2008]7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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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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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汇发[2008]7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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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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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汇发[2008]7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2008年12月23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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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自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实行网上登记管理制度以来,各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较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贸易融资行为,便利了企业办理外债登记以及相应的外债资金汇兑手续,促进企业改善内部财务管理,并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债的统计监测水平。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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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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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 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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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之四: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

款审批与登记

一、对外债权登记

(一)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问题批复》(汇综复【2013】142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详细说明发生担保履约的原因; 2.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简明条款复印件;

3.已发生担保履约的证明材料;

4.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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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9 文号:汇发【2010】59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就加强有关外汇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二、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取消“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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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汇发[2003]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我局根据《管理办法》的报表报送原则(见附件1),制作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四张报表(见附件2),并对报表的指标、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固定编码以及电子报表的传输(见附件3至5)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自4月1日起,使用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上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通知附件1至4的要求,将《管理办法》报表制作成电子模版文件,通过外汇局内部电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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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发[2009]24号

【修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24号 2009年6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1 / 3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