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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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案例分析示范
案 例 分 析
基本案情
2009.5,朱某看到甲医院的广告称能根除直肠癌,疗程7天,总费用不超过1万元。5.26,朱某到该院住院治疗,治疗5日后不再便血,住院期间主要靠药物治疗。 6.19,朱某出院。出院后在该院副院长张某家中购买了6000元药品用于治病。6.26,朱某到北京二炮总医院检查,医院告知其病未得到有效治疗,需手术治疗。当日下午,朱某又去肿瘤医院检查,结果和二炮总医院结论一致。在此期间,朱某一直坚持服用在张某处买的药,张某称其病情不重,无需手术。直到同年8.20,朱某自感病情变坏,又到二炮总医院检查,证实病情确已明显加重。
朱某向法院起诉,以甲医院使用假药延误其治疗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2009.12,经朱某举报,当地药监局因在甲医院西药房发现无名称、无批号的药物共6种。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医院不具备进行直肠癌诊断的设备,主要使用药物对朱某进行治疗,其中2种药品被药监局认定为假药。张某卖给朱某的药品也没有批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
除民事诉讼外:
★药监局:对甲医院作出没收所查处的药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销售上述药品,罚款六万元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
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
国际商法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一
?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B公司发出发价:“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7月17日发价,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电复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问题: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案例讨论二
?A与B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交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B用口头通知A,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按B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也接收并付清了货款。当A交付第六批货物时,B拒绝收货,并要求A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争议应如何解决? 案例讨论三
?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
国际商法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一
?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B公司发出发价:“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7月17日发价,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电复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 ?问题: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案例讨论二
?A与B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交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B用口头通知A,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按B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也接收并付清了货款。当A交付第六批货物时,B拒绝收货,并要求A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争议应如何解决? 案例讨论三
?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
公司 登记
案情简介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本案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
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
公司 登记
案情简介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本案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
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
公司 登记
案情简介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本案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
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
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
公司 登记
案情简介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 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 本案结论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
理论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 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
作业成本法案例讨论
作业成本法案例分析
12财管1班 高晟昱 12020507
Valport公司是一家专业化很强的电子公司,现在公司的Ⅰ号产品面临着来自其他公司的强烈竞争。公司的竞争对手一直在压低Ⅰ号产品的价格。而该公司的Ⅰ号产品比其他所有竞争对手的产量都高,并且是公司生产效率最高的产品。公司的总经理一直在思考:为什么其他公司的这种产品的价格远远比他们的价格低。不过,让公司总经理高兴的是:公司新开发的Ⅲ号产品虽然工艺复杂,产量远不及公司生产的Ⅰ号和Ⅱ号产品的产量。但由于专业化程度非常高,其他竞争对手不想涉足这种产品生产,所以公司几次提高Ⅲ号产品的售价,客户仍是源源不断。
公司的定价策略将目标价格设定为产品制造成本的110%,产品制造成本所包含的间接费用即制造费用依据直接人工工时分配。由于公司的Ⅰ号产品的竞争对手一直在压低Ⅰ号产品的价格。结果公司Ⅰ号产品的销售价格已降到了75美元以下。
在2003年公司年终总结会上,公司总经理问主计长:“为什么我们的产品竞争不过其他公司的产品?他们的Ⅰ号产品仅售69美元,那比我们的Ⅰ号产品的成本还要少1美元。这是怎么回事?”
“我认为是我们过去的产品成本计算方法造成的。”主计长说,“也许你还记得,我刚来公司时,采用一种作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