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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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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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结的“应某诉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被201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黄法官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明确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裁判摘要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原告

应某,男,37岁,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

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陈某,女,55岁,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应某因与被告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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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结的“应某诉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被201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黄法官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明确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裁判摘要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原告

应某,男,37岁,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

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陈某,女,55岁,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应某因与被告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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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2008年第11期)

二十六、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物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7)民一终字第

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上述判述。

二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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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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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伊利财报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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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财务管理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伊利公司财务分析

学院: 专业: 小组成员:

一、伊利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1992年12月,在对呼市回民奶食品总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伊利公司对内蒙古青山乳业公司进行控股,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集团。同年公司名称由“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总部坐落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下设四大事业部,所属企业三十多个,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

今天的伊利集团,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提出“用全球的资源,做中国的市场”,全力推进“以人为本、制度为保障、团队为前提,平等信任”的企业文化,以不断创新、追求人类健康生活为己任,正向实现“打造中国伊利,实现乳业第一品牌”的目标大步迈进

(二)伊利的优势与风险 1 外部机会分析 (1)国家政策扶持 (2)地方政府的支持 (3)潜在消费需求巨大

(4)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形成强大的购买力 2 外部威胁分析

(1)乳业步入

伊利财报案例分析报告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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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财务报表分析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伊利公司财务分析

学院: 专业与班级: 组长姓名(学号):

小组成员姓名(学号):

小组分工:

一、伊利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1992年12月,在对呼市回民奶食品总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伊利公司对内蒙古青山乳业公司进行控股,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集团。同年公司名称由“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总部坐落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下设四大事业部,所属企业三十多个,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

今天的伊利集团,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提出“用全球的资源,做中国的市场”,全力推进“以人为本、制度为保障、团队为前提,平等信任”的企业文化,以不断创新、追求人类健康生活为己任,正向实现“打造中国伊利,实现乳业第一品牌”的目标大步迈进 (二)行业分析 1 行业的性质

(1)中国乳业起步晚,起点低,但发展迅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奶类生产量以每年两位数的增长幅

伊利财报案例分析报告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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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财务报表分析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伊利公司财务分析

学院: 专业与班级: 组长姓名(学号):

小组成员姓名(学号):

小组分工:

一、伊利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1992年12月,在对呼市回民奶食品总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伊利公司对内蒙古青山乳业公司进行控股,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集团。同年公司名称由“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总部坐落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下设四大事业部,所属企业三十多个,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

今天的伊利集团,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提出“用全球的资源,做中国的市场”,全力推进“以人为本、制度为保障、团队为前提,平等信任”的企业文化,以不断创新、追求人类健康生活为己任,正向实现“打造中国伊利,实现乳业第一品牌”的目标大步迈进 (二)行业分析 1 行业的性质

(1)中国乳业起步晚,起点低,但发展迅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奶类生产量以每年两位数的增长幅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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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填报案例(以第四季度申报为例) 案例一:会计和税收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以直线法为例,会计折旧年限等于税收规定的最低加速折旧年限。

例1:甲企业属于仪器仪表制造业,2015年9月购进一台全新的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360万元,在2015年10月开始计提折旧。会计上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填报分析:甲企业属于六大行业,其2014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式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该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与会计折旧年限一致。甲企业从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起每个季度申报需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在税法折旧小于正常折旧后,年度内预缴保留累计数和原值,本期不再填写。由于该设备的会计折旧与税收折旧金额一致,预缴申报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数据计算分析:

1.第5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政策的固定资产当月(季)度折旧(扣除)额。3600000÷6年÷4季=150000

2.第6列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米凤君(长春市委书记)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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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米凤君(长春市委书记)受贿案

米凤君受贿案 米凤君受贿案

【案由分类】 受贿罪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0.07.05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死刑复核

【刑事罪刑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立即执行,缓期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受贿罪

刑罚: 被告人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附带民事赔偿: 无

【全文】

被告人米凤君。曾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09年3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米凤君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9年2月6日立案侦查,2009年9月27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米凤君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米凤君,听取了米凤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